觀點地產網訊:5月30日,深圳規劃國土委就《關於規範已出讓未建用地土地用途變更和容積率調整的處置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6月15日前進行反饋。

根據辦法,在符合上位法的前提下,將適度放寬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空間,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促進低效用地的開發利用。

完善用途變更後可繼續開發建設的建築面積的核定依據。已出讓未建用地經生效法定圖則變更土地用途,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繼續開發建設的,繼續開發建設的建築面積按照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核定。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只約定建設用地面積但未約定建築面積的,按照居住用地容積率1.8、商業服務業用地容積率2.0、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及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途用地容積率1.0核定其建築面積。

對於細分剩餘用地的處置,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變更後用途繼續開發建設的,經核定可繼續開發建設的用地面積後,原宗地內剩餘用地無償收回。剩餘用地規劃為居住用途且用地面積不足3000平方米的,可由原土地使用權人統一開發建設,但應按照生效法定圖則確定的容積率折算為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按照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對於已出讓未建用地用途不變但經規劃調整容積率的,土地使用權人應交回部分土地使用權或提供部分物業。若原宗地用地面積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向政府無償移交不低於原宗地20%的用地面積;原宗地用地面積不足10000平方米的,原土地使用權人除應當無償移交法定圖則已規劃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外,還應按照以下規定向政府無償移交一定比例的建築面積。

此外,辦法明確了職責主體,提出了細化公示環節、增設地下空間的開發規定,增加了相關銜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