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1月6日,合肥市國土資源局發佈公告稱,近日其對羣眾諮詢的回覆內容,被部分媒體誤讀,並作出說明。
公告指出,2016年11月以後,按照《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辦〔2016〕43號)要求,合肥市市轄區和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區域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拍賣公告中均明確:競得人辦理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備案價格不得高於區域內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質、同類型項目最高明碼標價備案價格。此款由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公告續指,2016年11月以前出讓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告中沒有上述要求,但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措施,堅決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要求,具體請以市物價局回覆和公佈意見為準。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碼標價備案管理繼續執行《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辦〔2016〕43號)文件精神。
即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備案管理,積極引導開發企業根據開發建設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科學合理定價。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碼標價備案應按項目地塊參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首次備案價格。
同一項目、同類房屋6個月內不得上調備案價格;再次申報備案價格超過6個月的上調幅度不得超過1%。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價外加價”等方式超出備案價格對外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