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10月26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發布公告,譴責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此前在收購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權事件中,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條;相關董事(孫宏斌、汪孟德)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各自的《承諾》。
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公告獲悉,此前2015年1月30日,融創中國附屬公司與佳兆業的郭英成訂立了股份買賣協議,融創中國收購佳兆業已發行股本的49.25%,代價為45.52億元。根據股份買賣協議的條款,代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項為15.5億元。
雙方還在當天簽署了補充協議,協議中提到,股份買賣協議若在補充協議所載的情況下終止,融創中國會損失15.5億元及可能要支付賠償。
然而,這是孫宏斌、汪孟德在董事會不知情及未經其批准下,代表融創中國及附屬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董事會並不知情。融創中國在2015年5月28日終止股份買賣協議,但並沒提述補充協議。
據此,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譴責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918)未有確保聯合公告及終止公告均準確完整及沒有誤導性,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
同時譴責融創中國執行董事孫宏斌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職責:未有(i)向董事會披露補充協議供其審議;(ii)遵守該公司有關使用公司印章的內部監控程序;(iii)考量補充協議須否遵守任何《上市規則》的規定;及(iv)考量該公司有否就聯合公告及終止公告遵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
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竭盡所能承諾”),個人也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盡力承諾”)(統稱“《承諾》”),違反以《上市規則》附錄五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所載的責任;
同時,譴責執行董事汪孟德先生:(a)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職責:未有(i)向董事會披露補充協議以作審議;(ii)考量補充協議須否任何《上市規則》的規定;及(iii)考量該公司有否就聯合公告及終止公告遵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及(b)未有遵守《承諾》。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作出指令:孫宏斌、汪孟德必須在公告刊發日期起90天內,接受由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例如“香港特許祕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提供的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事宜的24小時培訓,以及另外2小時的有關培訓,並在完成培訓的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全面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