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3月2日本地媒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同等建築面積、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予以補償。徵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包括對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進行嚴格審核並予以公佈,接受被徵收人和社會監督,確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推進。其次可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房屋徵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條例》規定,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房地產價格評估政策,進一步規範房地產價格評估行為,依法查處違規操作行為。各盟市要按照有關規定儘快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及時受理、解決房地產價格評估爭議,有效發揮房地產價格評估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此外,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先補償、後搬遷的政策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業內人士分析,《條例》的頒佈實施,對於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