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綠城中國、綠城房地產、綠城投資及安兆投資均為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故於附屬公司層面上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框架協議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董事會已批准訂立框架協議及該等交易,據此本集團與綠城集團就下列建議交易:
(a)上海森林高爾夫向綠城房地產出售浙江金盈50%股權及融創置地向綠城房地產轉讓浙江金盈的股東貸款;
(b)融創建投向綠城房地產出售北京興業萬發45%股權及轉讓北京興業萬發若干股東貸款;
(c)向綠城房地產出售上海融創綠城所有的上海華浙外灘51%股權對應的投資權益;
(d)融創置地向綠城房地產收購上海森林高爾夫50%股權;
(e)卓越資產向安兆投資收購杭州融創綠城25%股權;
(f)本公司與綠城中國以合營方式按49:51的比例開發天津全運村項目;
(g)上海融創房地產向綠城投資收購上海融創綠城50%股權;及
(h)本公司向綠城中國收購SunacGreentown50%已發行股本。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綠城中國、綠城房地產、綠城投資及安兆投資均為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故於附屬公司層面上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框架協議及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潛在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1條,倘(1)上市發行人董事會已批准該等交易;及(2)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確認該等交易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交易乃按正常或更優惠商業條款訂立,符合上市發行人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則上市發行人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按正常或更優惠商業條款訂立的關連交易獲豁免遵守有關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公司已就框架協議及該等交易取得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且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確認框架協議及該等交易的條款屬公平合理,該等交易乃按正常或更優惠商業條款訂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框架協議及該等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1條獲豁免遵守有關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此外,由於(i)當框架協議獲簽署時,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收購交易總額的適用百分比率預期超過25%但少於100%;及(ii)當框架協議獲簽署時,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出售交易總額的適用百分比率預期超過5%但少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該等交易(倘落實)預期可構成本公司一項主要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下有關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公司將會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訂立框架協議及該等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