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華潤置地投資按照貸款協議向合營公司授出合共人民幣17.4億元(約港幣21.75億元)之華潤置地投資貸款,為該幅土地之部份土地出讓金撥資。

合營企業成立及視作出售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華潤置地(蘇州)經拍賣(掛牌出售)成功投得位於中國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之該幅土地之土地使用權,代價為人民幣34.8億元(相當於約港幣43.5億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華潤置地(蘇州)及華潤置地投資(均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深圳市潤鑫三號與華威永盛就成立合營企業訂立合作協議,以開發該幅土地。根據合作協議條款,訂約各方已同意透過股權認購成立合營企業,其後合營公司將由(i)華潤置地(蘇州)擁有不少於51%但不多於約75.27%權益,及(ii)由深圳市潤鑫三號擁有不少於約24.73%但不多於49%權益,視乎根據增資協議最終協定深圳市潤鑫三號將注資之金額而定。合營公司將繼續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根據合作協議,合營公司之註冊資本初步定為人民幣20,000,000元(約港幣25,000,000元),將增至人民幣10億元(約港幣12.5億元)連同資本儲備人民幣6億元(約港幣7.5億元)。華潤置地(蘇州)及深圳市潤鑫三號將向合營公司作出之資本承擔總額預期為人民幣31.7億元(約港幣39.625億元),將參考彼等各自於合營公司之股權按比例以股權認購及分批貸款方式承擔。根據合作協議條款,估計華潤置地(蘇州)投入資金將不超過人民幣23.86億元(約港幣29.826億元),將以本集團內部資源撥付。

以貸款方式提供財務資助

根據合作協議,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華潤置地投資按照貸款協議向合營公司授出合共人民幣17.4億元(約港幣21.75億元)之華潤置地投資貸款,為該幅土地之部份土地出讓金撥資。

上市規則之涵義

股權認購完成後,本集團於合營公司之股權將由100%攤薄至不少於51%但不多於75.27%。根據上市規則第14.29條,股權認購將構成視作出售本集團於合營公司之股權。

於本公告日期,由於(i)華潤(集團)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及華潤股份之全資附屬公司;(ii)華潤股份一間附屬公司為深圳市潤鑫三號之唯一有限合夥人;及(iii)華潤(集團)一間全資附屬公司擁有華威永盛之51%註冊資本,華威永盛為深圳市潤鑫三號之無限責任合夥人並透過其為及代表深圳市潤鑫三號作出投資決策之權力控制深圳市潤鑫三號,而深圳市潤鑫三號將成為合營公司不少於24.73%及不多於49%股權之擁有人,故深圳市潤鑫三號及合營公司均可能被視為上市規則所界定之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由於深圳市潤鑫三號可能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預期合營企業成立、視作出售及授出華潤置地投資貸款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規定有關成立合營企業、視作出售及授出華潤置地投資貸款(考慮到合作協議項下訂約各方之資金需求)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少於5%,成立合營企業、視作出售及授出華潤置地投資貸款作為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14A.49、14A.68及14A.71條所載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上市規則第14A章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華潤置地:成立合營企業以於南京進行物業發展 視作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