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員工持股計劃籌集資金總額上限為8,000萬元,資金來源為本公司正式員工合法薪酬、自籌資金等。本員工持股計劃設立後委託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並全額認購興證證券設立的興證資管鑫眾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次級A份額。

特別提示

1、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成立。

2、本員工持股計劃籌集資金總額上限為8,000萬元,資金來源為本公司正式員工合法薪酬、自籌資金等。

3、本員工持股計劃設立後委託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並全額認購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的興證資管鑫眾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次級A份額。興證資管鑫眾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上限為3億份,按照2:1的比例設立優先級份額和次級份額,次級份額按照8:2的比例設置次級A份額和次級B份額(以下合稱“次級份額”),興證資管鑫眾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主要投資範圍為購買和持有陽光城股票。公司控股股東為鑫眾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優先級份額持有人的權益實現提供擔保。

4、鑫眾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內,優先級份額按照【8.0%】(實際預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終簽訂合同為準)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按實際存續天數優先獲得收益。對於次級份額而言,通過份額分級,放大了收益或損失,若市場面臨下跌,其份額淨值的跌幅可能大於本公司股票跌幅。

5、興證資管鑫眾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二級市場購買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並持有標的股票。股東大會通過本員工持股計劃後6個月內,興證資管鑫眾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獲得標的股票。

6、本員工持股計劃經公司董事會審議且無異議的,公司將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員工持股計劃。公司審議本員工持股計劃的股東大會將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本員工持股計劃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7、本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後,將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要求。

陽光城:2014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