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意見》實施後,江蘇省各地每收儲、出讓一塊土地,都要經過國土廳等部門審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決定。

  觀點地產網訊:日前,江蘇省政府網站發佈消息稱,該省土地儲備監管政策作重大調整,地方政府不得自行收儲出讓土地。

  江蘇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有關問題的意見》,以規範和強化土地儲備監管,將土地儲備融資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合理和可控範圍內,防範金融風險。

  據瞭解,這一做法為全國首創,該《意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而《意見》實施後,江蘇省各地每收儲、出讓一塊土地,都要經過國土廳等部門審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決定。

  《意見》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土地儲備機構實行名錄制管理,其債務情況應如實反映在省財政廳統計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中。土地儲備機構融資實行融資規模控制卡制度,該卡由江蘇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等部門聯合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本年度可融資規模,要根據省財政廳核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本年度債務餘額限額、土地儲備機構上年度末債務餘額確定。土地儲備機構應及時清償相關債務,在逾期債務清償完畢前不得申領融資卡。

  《意見》還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儲備機構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應出示融資規模控制卡,並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資規模內融資,不得超規模融資。9月30日前已發生的融資,計入2013年累計發放貸款總數;超過可融資規模的,本年度不再發放融資規模控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