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今後廣州商品房項目納入業主分攤面積的共有部分也要和業主專有部分一起發房產證。
觀點地產網訊: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印發了關於《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權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根據規定,今後廣州商品房項目納入業主分攤面積的共有部分也要和業主專有部分一起發房產證。
其中,作為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的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併申請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薄上予以記載。開發項目在分割轉移登記時,該配套設施的建築面積相應分攤給業主,並在按《房產測量規範》測量的房屋建築面積中分別註明房屋專有部分和分攤的共有部分的建築面積,由業主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
不作為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的設施,由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地產開發項目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併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某建築區劃內的全體業主共有”,不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不作為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的設施,已由開發企業領取了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如該設施未辦理分割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簿上加以註記“某建築區劃內的全體業主共有”。
同時,通知明確,商品房項目的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建築物區劃內建設的屬業主共有的設施、移交給歸口管理部門的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確定的用途組織經營的配套設施。
其中,業主共有的設施,根據《房產測量規範》,區分為納入分攤面積和不納入分攤面積兩種。而納入分攤面積的,一般包括公共門廳、走廊、樓梯間、供(變)電設備間、供水設備(水箱間、水泵房)等基礎設施以及為整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納入分攤面積的,一般包括建築物內的架空層、沒有使用功能的建築空間、建築區劃內為多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場地等。
根據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地產登記適用於上述規定,而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實施前已辦理了分割登記或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設施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