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條文考慮到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觀點地產網訊: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4月10日施行。

  據悉,《規定》條文考慮到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同時明確七種情形法院將不予裁定強制執行此類案件。

  《規定》堅持了“裁執分離”的原則,即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做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法院執行。

  對此,最高法行政庭相關負責人介紹,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這是為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是就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裁執分離”意味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需要由法院強制執行的,由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同時《規定》明確,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政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