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房開發,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將按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觀點地產網訊:10月20日消息,據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正式頒佈實施。其中規定,用地企業和單位今後不僅可以購買國有土地,還可以購買集體建設用地。這標誌着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將可以合法化流轉。

  據瞭解,與國有建設用地相比較,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最大的不同,在於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而非國家,並且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房開發。

  《試行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房開發,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將按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相關規定進行查處。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應取得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同意。通過發佈通告、召開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取得2/3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進行公示、進行公證後方可取得同意流轉書面證明材料。

  另外,集體建設用地因各種原因導致需要收回的,其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約定處理或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給予使用權人合理補償。

  關於保障集體建設用地價值方面,《試行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區域、同類別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30%。主要考慮從權屬性質、融資功能、市場風險、規劃管制、收益等方面來衡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是有區別的;同時從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規範培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角度綜合評估,按國有土地基準地價的一定比率確定,防止出讓價格過低。

  關於保障農民利益方面,《試行辦法》明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嚴格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集體決議的方式,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等有關程序獲得同意流轉證明。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益,歸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納入其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規定的銀行專戶,專項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