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

  觀點地產網訊:8月2日,財政部網站發佈《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嚴格按照10%的比例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以實現2012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內生產總值4%目標。

  通知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統一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各地區在保障農村基礎教育發展需要的前提下,計提的教育資金仍有富餘的,可以將教育資金用於城市基礎教育的上述相關開支。

  為確保各地區及時足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財政部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103014804教育資金收入”科目,反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並在地方國庫中實行分賬核算。同時,為反映教育資金支出情況,將《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2120808農村中小學危舊房改造支出”科目,修改為“2120808教育資金安排的支出”,並將該科目說明修改為“反映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的支出”。

  此外,通知強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作為各地區計算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之一,各地區不得由此減少應當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