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積金不論在政策制定還是管理體制的完善或是整個制度的發展方面,都已經到了考慮進一步改革完善的時候了。
近日有消息稱,廣州7月1日起實行公積金按月提取,但不能提現,賬戶需保留半年的繳存額。此外,異地購房提取公積金有限制政策及10種重大疾病可申請提取公積金成為本次調整最受關注的三個焦點。
本次調整的一個重要背景是,廣州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夏衛兵透露,廣州的公積金貸款當期每月缺錢約6億。據介紹,廣州公積金當前每個月的歸集額約為17億,但是每個月的提取額約為12-13億,外加每月10億的貸款額,當期月差約6個億。因為有多年的積累,短期內廣州公積金並不差錢,而長期可能就難以持續。
因此,本次廣州公積金的調整,對於提取的限制成為了重點,也引發了業內人士及購房者的熱議。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員叢誠在接受觀點地產新媒體採訪時指出,夏衛兵告之的計算方式並不準確,說“每月差6億”有誇大之嫌。叢誠表示,如果按照每個月公積金提取額為12億計算,那麼估計有8億元會再次迴流到公積金資金池中。
“如果是已經購房的人做還貸性提取,這些錢最終是迴流到公積金資金池的。而按最保守計算,12億的一半都會迴流,至少是6個億,那麼提取和歸集也應是達到平衡。說每個月虧6億是擴大了公積金的資金緊張狀態。”叢誠解釋。
叢誠表示,廣州公積金制度的調整雖然從宏觀上能增加公積金資金的積累,但在微觀上卻損害了繳交人的還款能力和合法權益,叢誠強調,公積金這類的公共利益一定是建立在微觀利益之上的。
以下為叢誠先生就“廣州公積金調整”接受觀點地產新媒體採訪的實錄:
叢誠:這次廣州的公積金調整主要是三個方面。一個是原來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現在改為每個月都可以提取,同時要保留6個月的存款額;二是異地買房不能再提取了,原來是可以的,除了部分佛山項目可以;三是10種重大疾病可以提取。
我看見很多人質疑,我覺得這些質疑不見得沒有道理。

先談“大病提取”。我認為這是比較人性化的安排,過去在上海、北京如果生病是不可以用公積金的。公積金只可以專款專用於住房,公積金和人的其它的、非住房需求被割裂開來,比如說看病、養老等。那現在在這些之間建立一些人性化的聯繫,我覺得是很人性化的舉措。那麼這個應該是順應趨勢、以人為本。同樣一個人的保障的資金應該在某些情況下建立有機的聯繫,過去完全的割裂開來也是不對的。
據我所知,比較多的城市在公積金政策方面,把提取公積金用作首付款和提取公積金用作還貸或月供是有一些限制性的政策,比如像廣州的提取週期從原來的6個月縮短到1個月。今年年初,北京也有了類似的改變,這樣的政策就是便利了老百姓。
過去,一方面是受計算機系統的制約,管理不是很到位;另一方面,在指導思想當中也是對公積金的提取設置了一些門檻。主要的理由是,公積金是一個互助體系,也就是“我幫人人,人人幫我”。也就意味着哪怕自己要用公積金,也要留一定的資金放在這個互助體系中去幫助別人。這就是過去的理論依據。
但是我感覺這種說法實際上是值得推敲的,因為這種互助應該是一種“錯時性”的互幫互助。那麼就意味着當一個繳交者不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時候,他沒有要用公積金的資金的時候,那麼他的錢存在互助體系中,像一個資金池一樣。他這是在幫助其他人了,那麼如果他自己要使用的時候,這個時候應該更多的體現是別人來幫助他。因為公積金的體系決定了,既不可能所有人都在同時使用,也不可能所有人都不用。 這個就是大家都在繳,但是一部分人使用,一部分人不用。
從具體的某個人來講,這就實現了“錯時性”的互幫互助:他不用的時候去幫別人,他有用的時候別人來幫他。這是從時間上來講。
從空間上來講,在某個時刻,一部分人在幫另外一部分人。按照這樣的觀點看,現在國內一部分地方實行的包括首付款提取的進行了限制。比方說有人買房要100萬,首付款20萬,他的公積金賬上已經有8萬了,但是這個城市規定這8萬不能提取出來,而是要另外去掏20萬。本來是可以只給12萬,另外的8萬就從公積金上來出,但是因為有了這樣的限制,那就只能找人去借,或者進一步儲蓄,推遲買房,再或者在貸款的時候只能去貸80萬。
但過了一段時間,在還款期間,有的城市規定可以用公積金還(像廣州現在就可以每月提取,只要提取額不超過總的按揭額),但是有的城市如果首付款限制,就意味着本來只要貸72萬,卻也要貸80萬,那就要為多貸的8萬去付利息。這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是不合理的。
廣州這次規定為什麼要保留6個月?廣州的解釋是現在公積金的貸款需求很大。理論就是公積金是互助的,如果大家都來貸又不採取限制性的措施的話,就會沒有足夠的錢來貸,所以才出臺這種限制性的舉措。動機還是為了讓公積金能為更多的人服務,出發點是好的,但是這種出發點在微觀上來講還是值得推敲的。
這種互助應該是“錯時性”的互助。對於很多已經繳交的人來講,實際上公積金繳交的資金應該更多的作為一種還款能力。因為公積金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人們有專項的住房儲蓄資金,那麼在沒有進行買房的時候,繳交人的住房公積金儲蓄是留作未來的支付能力需要。一旦進入購房還貸的階段以後,實際上每個月繳交的公積金應該是構成一種具有保障性的還款能力用於月供。
現在由於限制了6個月不能提取,實際上是限制了一筆法定的住房資金不能發揮其住房支付能力的作用,那麼就個體而言,繳交人或者說已經處於還貸的人來講是違背了公積金繼續按月足額繳納的初衷。
互助不是體現在這個時候還要繼續去幫別人,而是“錯時性”的。在空間上,是這羣人去幫另外一羣人,我覺得這個才是互助的基本概念,而不是說在接受幫助的同時還要繼續去幫別人。這也是在實踐中對互助原理和機制的誤解。
儘管增加了異地購房提取政策的限制,但對佛山還是網開了一面。那麼為什麼對佛山能網開,對再遠一點就不能網開了呢?因為人們現在的就業地跟居住地之間當然具有某些內在的聯繫,比如“就近”。但是也不能夠因此限制人們就業地和居住地選擇的自由。這從道理上來講也是缺乏依據的。
繳交的公積金主要還是用於自己的住房消費,不應該有這樣的限制,最好的例子是現在珠三角八個城市都能夠互貸了。既然貸款能做到,為什麼積蓄反而不能做到呢?這不是一種倒退嗎?積蓄本來就是以自己的錢到異地去買房,但現在反而是積蓄不可以,貸款可以,這是說不過去的。而且異地貸款現在也不僅僅是珠三角八個城市可以了。還有北京和秦皇島、大連和周圍的幾個城市、武漢和周圍的幾個城市也已經開始實行。
這三個調整我認為從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角度來說,出發點是好的,是希望能夠通過某些限制性的政策來渡過當前資金供不應求的階段性的狀況。但這裏面要準確把握公積金制度的原理,包括互助的原則。互助絕對不是讓一個人在接受別人幫助的同時還要去幫助別人,這是對互助原理的錯誤理解。
從更深層次來說,老百姓對廣州這次調整的質疑和廣州公積金資金供不應求的事情,實際上暴露了在公積金管理上採取一個城市封閉性運作機制的弊端。現在公積金都是城市內封閉管理,而不能跨區域甚至跨省市或是全國性管理,也不能進行拆借。而且,公積金的資金和銀行的信貸資金也是完全割離的。
因為過去在房地產市場還未發展起來的時候,公積金是全部就業者繳交的,而貸款人是少數,所以可以應付。現在像廣州這樣的城市包括其他一些大城市,再採用這樣的城市內封閉的資金管理模式是已經不適應了。應該把這種封閉打破,變成開放性的,建立公積金資金的融通機制。比如廣州的公積金不夠,上海資金有多可以到上海借,上海不夠還可以到別的地方去借。相互可以拆借,跟銀行的道理一樣。
還有我看見有專家呼籲應該搞聽證。同樣地,我認為也暴露了這種公積金制度的制定及涉及到公眾性的政策制定的缺失,包括養老金、醫改等等。隨着現在社會的發展,很多涉及到公眾性的、在公共管理領域的政策要增強老百姓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性。當然從公積金的法律來講,有一個公積金管委會,按照法律的要求,公積金管委會要有繳交人的代表,所以在這個方面有一定的道理的。
尤其公積金的管理還和其他的管理不一樣,因為公積金法律產權的權屬是屬於每一個繳交人的。他的產權在法律上是界定的非常清楚的,那麼更加應該體現產權人或資金的所有權人在政策制定中享有一定的話語權,或者至少也是制定的過程應該有參與。
這不僅僅是廣州,還包括了全國很多城市,以及別的公共區域法規的參與都要加強。所以我感覺廣州公積金提取的爭議,要從更深地去理解。同時因為去年年底溫總理提到的要用公積金來建設經濟適用房,那麼後來也有專家講這不符合老百姓的利益。所有的這些相關的爭論,暴露了國內公積金不論在政策制定還是管理體制的完善或是整個制度的發展方面,都已經到了考慮進一步改革完善的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