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8·31”!3年前的同一天,政府通過業界所稱的“8·31”大限逼地產投機者吐出了大量囤積而未開發的土地。由於對“8·31”這個數字是如此“刻骨銘心”,以至於我們幾乎忘記了它的大名,也就是2004年3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即“71號令”),要求從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經營性土地一律都要公開競價出讓,開發商必須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而且如果在兩年內不開發,政府可把該土地收回。

  新政的推出不在於一時的整治,而在於長久的執行。3年時間過去了,我們再回頭看看這3年。毫無疑問,所有經營性土地一律都要公開競價,其積極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這使得我國延續了21年的土地協議出讓制度終於被歷史的車輪甩到身後,而招標、拍賣、掛牌三種方式開始全面登上土地出讓市場的舞臺。方式轉變的積極意義還在於,整個行業行為規範和遊戲規則徹底改變,社會的公平性進一步得到體現。

  但問題也不容迴避,任何新政的實施都要經過實踐的考驗,共同的“利益取向”使開發商與腐敗官員很容易走到一起,一方利用權力架空法律和政策,一方通過行賄換取土地使用權。在已經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中,不少官員和公職人員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當起了主角。但我們不能因此而質疑土地招拍掛制度,我們要解決的問題在於體制,還是那句話,“先入軌再規範”吧。

  政策出臺能否奏效,在於監管和落實,否則政策的權威性何在?儘管開發商認為政府收緊“地根”導致房價上漲,但政府始終認為是開發商囤積土地,因此,在嚴格土地管理的基礎上,又大力開展土地清理。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一方面聯合發佈實施2006年版《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並指出土地供應絕不是有求必應,另一方面,將目標瞄準了開發商已拿到的土地,開展土地清理。早在2006年10月,國內就開展了一場全國性的土地違法清查行動,清查問責對象直指地方政府一把手,並且延伸到了省部級官員。清查的結果顯示,違法問題是非常突出的,一些城市的違法用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50%。

  今年8月,在“8·31”大限3週年即將到來的時候,中央再度出拳。經國務院同意,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財政部、審計署等5部門聯合發出《關於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決定集中半年時間,在全國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工作。從時間段上來看,這次清理是要求各地要對本轄區內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供應的所有建設用地逐宗進行清理。清理的重點包括是否將應當出讓的土地作劃撥處理、是否將應當招拍掛的土地以協議方式出讓、出讓金的定價以及收支是否合法、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有無違反規定改變用途等四個環節。可以看出,中央對土地清理的決心非常大,意圖將前兩年未能解決的問題一併徹底解決。

  但開發商可能會利用這些政策因素,宣傳企業拿地困難,宣揚土地成本上漲,並進一步推動房價上漲。所以,政府在進行土地清理的同時,還要調整土地供應結構,將土地供應向居民住宅用地傾斜,以達到穩定土地市場、穩定公眾心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