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貪官陳良宇一案在沉寂了一段時間後,日前取得突破性進展:中共中央決定,對陳良宇實施“雙開”,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隨後外界紛紛猜測陳良宇會否步鄭筱萸的後塵?
《亞洲時報》的報道分析稱,從陳希同、成克傑,到鄭筱萸、陳良宇,一個個中國鉅貪高官落馬,彰顯中國高層反腐的堅強決心和強大力度。但有觀察家指出,新華社的通稿中陳良宇涉案多少“巨大”前無“特別”二字,經司法審判後“受賄罪”當能成立,但可能不至於判處死刑。
新華社的報道指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7月26日審議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之前的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了陳良宇的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而其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也早由上海市黃浦區第三屆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
報道指出,“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區長、市委副祕書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期間,濫用職權,支持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貸給不法企業主和有關公司鉅額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
查閱陳良宇簡歷,陳從1987年2月起擔任上海市黃浦區委副書記、區長,以後平步青雲,2002年10月爬上上海市委書記,11月躋身中央政治局委員。直到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決定對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
“危害社保基金安全”、“為不法企業主收購國有公司股權提供幫助,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是陳良宇的主要罪責,估計可能犯了“翫忽職守”罪。目前,中國法律中沒有“國有資產流失罪”,僅有“私分國有資產罪”。陳良宇是否私分了國有資產,報道中未明說。與國有資產流失相關、可導致被起訴的犯罪行為還有:瀆職、腐敗、貪污、受賄、行賄等。
在貪腐方面,陳良宇“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但“巨大”前無“特別”二字。報道還指出,陳良宇“道德敗壞,利用職權玩弄女性,搞權色交易”;好色幾乎是中國貪官的通病,近期的腐敗案也多有提及。
報道對陳良宇的結論是,“陳良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紀政紀,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給黨的形象帶來嚴重損害,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從這個定調可看出,陳良宇案子絕對屬於大案、要案、重案,其下場危矣!
不過,現在還看不出陳良宇的結局會像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大貪官鄭筱萸一樣,有性命之虞。鄭筱萸是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的,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而陳良宇“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巨大”前無“特別”二字;經司法審判後“受賄罪”當能成立,但可能不至於判處死刑。
鄭筱萸是在2006年12月28日因涉嫌收受賄賂被中紀委“雙規”的,到“壽終正寢”約二百來天;從被“雙開”到被執行死刑,則只有約一百三十天。鄭筱萸案子處理進展迅速,可謂雷厲風行、快刀斬亂麻。
陳良宇案子則耗時較長。2006年7月,中紀委調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基金問題,發現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8月24日,政治局常委會議作出對陳良宇有關問題進行初核的決定,中央紀委隨即組織力量對陳良宇展開調查。
2006年9月24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紀委《關於陳良宇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陳良宇大案被正式公之於眾。
今年7月26日是陳良宇案子的重要轉折點,這天,陳良宇被“雙開”及被“移送”司法機關。以後,陳良宇已不單是違紀問題,而是違法犯罪問題了;陳良宇自然也不能再稱為“同志”了。
此外,陳良宇案子要比鄭筱萸案子錯綜複雜得多,司法程序也會耗時漫長。從目前案情看,陳良宇雖不至於有性命之憂,牢獄之災則是免不了的,其結局可能與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原北京市委書記、大貪官陳希同相似。1998年,陳希同因貪污罪、翫忽職守罪獲刑十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