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就本市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徵免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通知明確,本市對個人轉讓普通住房的仍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普通住房的標準仍按本市2005年公佈的標準執行,不符合該標準的均為非普通住房。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者改善居住條件轉讓非普通住房,居住滿五年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從2007年7月15日起,稅務機關可實行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辦法。凡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轉讓收入的0.5%徵收,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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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住房的標準

  根據滬地稅流〔2005〕59號文件的規定,普通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1.0以上;(2)單套建築面積140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於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間的低於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於70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