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廣州市物業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出臺後一時成為了城中的熱議焦點。昨日,有律師指出,《意見稿》部分條文與《物權法》相悖,這些條文在《物權法》這一上位法中並沒有規定。
廣州市有關部門人士表示,《意見稿》重點保護業主的利益,會在廣泛聽取業主、律師等多方面意見後作出修改完善,意見稿還有很大的修改空間。《意見稿》作為地方性的物管方面法規,肯定不會與《物權法》、《廣東省物管條例》等上位法律法規相悖,如果有矛盾的條文肯定會作出修改。
但是,這並不表示上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東西,《意見稿》就不能有所涉及。只要是《物權法》沒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許存在的,這並不矛盾。比如說,《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但這並沒有表示禁止街道居委會進行指導;或是禁止轄區內街道辦事處在“業主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但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召集的”的情況下,組織召開聯席會議。事實上,這些都是本次《意見稿》的亮點。
其他亮點還包括:降低了召開業委代表大會的門檻,解決了首次業主大會召開難的問題,這將促進業委會的成立。目前廣州市約有15%~20%小區成立了業委會,那些還沒有成立的可能是本身不願意,或者是開發商阻撓。
另外,這次《意見稿》規範了業委會的運作。他表示,現在小區紛爭最厲害的、最複雜的還是業主與業主之間的問題,最多的一個小區內有4個業委會籌委會。比如說翠湖山莊,小區內分成兩派:200多戶對300多戶。但兩邊都沒有超過2/3,但是誰都不讓步。最後,該人士強調,因為《意見稿》最終與上位法律法規應該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是可以互相補充的,並不是全部必須圈定在同一內容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