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晚7點半,宋先生與百餘位業主準時趕到會場,參加世茂濱江花園小區業主代表會。會議議題僅一個:究竟怎樣才能讓小區業委會順利成立?“大會小會開過無數次,選舉投票已經結束,業委會卻始終難以正常運行。”宋先生滿臉愁雲地說,開發商拒絕投票成為業委會難產的導火索。
籌備組成立
業主與開發商投票權數比10:1
宋先生列舉了小區召開業主大會的各種“硬件”。
2001年,世茂濱江花園樓盤首套房屋出售;2003年1月,小區正式交付使用。他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在“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情況下,2005年開始,業主大會就可以召開併產生業委會。
2006年11月,小區業主大會籌備組正式成立,籌備組由包括開發商代表參與的14名業主構成。“隨即,我們在濰坊街道房產辦和居委會的全程指導、參與和監督下,開展了近兩個月的工作。”籌備組成員之一施先生說。2007年1月9日,籌備組向小區發出相關公告。
除了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議程之外,該公告還明確了業主代表和業委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其中,特別提及了投票權數的計算方法:根據公告,每戶業主享有1票權數,而開發商上海世茂房產有限公司當時持有55套房屋產權,即擁有55票。
施先生說,由於購買房屋的2000餘位業主中,常住業主僅佔四分之一,如果常住業主全部可以投票,則業主與開發商的權數比例約為10:1。
為了讓長期居住在境外和該小區外的業主同時看到公告,籌備組特別通過電子郵件及掛號信方式將公告寄給非常住業主。同時聲明,業主收到公告至本月28日內,若不作回覆則表示認同本次公告及選舉結果。
“在公告的近20天期間,業主、開發商、居委會、房產辦沒有提出任何疑義。”施先生說。
開發商“變卦”
要求增加240餘個投票權數
今年1月26日,開發商突然提出,該小區全部會所應視作其名下產權,並計入投票權數內。根據非住宅面積每100平方米麪積算作1票的計算方式,開發商認為會所及其他非住宅設施可達到24000平方米。因此要求增加240餘票。
“但開發商無法出示有關會所的有效合法產權證明,因此該提議被籌備組拒絕。”施先生說,公告中明確截止日前,開發商如不能出示房產證及其他有關材料體現其對世茂濱江花園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物業的擁有權,其非住宅物業的投票權數就無法增加。
對於會所的歸屬,部分業主也與開發商爭執不下。業主宋先生就表示,自己在購買小區2號樓時,售房合同附件中提及“會所是附屬產品”。宋先生認為,這意味着開發商已經將會所產權轉給業主。
增加票數的要求遭到拒絕後,開發商並未在選舉日前再作出任何回應。
選舉日“鬧劇”
開發商拂袖而去業主繼續投票
1月28日,宋先生和其餘400餘位業主前往投票時,卻發生了意外。“開發商代表在業主大會上宣佈,由於無法擁有應得的投票權數,他們決定放棄投票。”宋先生說,當眼睜睜看着開發商代表拂袖而去時,眾多業主面面相覷,而家住7號樓的李先生感覺“就像一場鬧劇”。
經過緊急商議,籌備組決定繼續投票。“整個投票過程,都在居委會及房產辦監督下,並最終產生投票結果。”施先生說,最終誕生的業委會成員基本都是“熱門選手”,選舉結果令眾多業主滿意。“當日沒有任何一方表示選舉存在問題。”
次日,業委會成員隨即向濰坊街道房產辦提出業委會備案申請,但卻得到了意外的回覆。“房產辦工作人員說,本次選舉存在瑕疵,因此要求我們回去重選。”當選成員江小姐說,房產辦認為首次業主大會參與人數未能達到持有小區投票權業主的半數以上,有業主投訴選舉不公平,因此“房產辦拒絕備案”。
當選者沒“名分”
數次張貼通知都被物業撕毀
江小姐眉頭緊蹙地說,居委會及房產辦全程參與了選舉,並且在選舉結果產生後沒有聲明選舉無效。“這就說明我們的選舉方式、過程是得到認同的,為何最後不能備案?”她認為,某個業主的投訴不應該對是否給予備案產生重大影響。“否則業委會就永遠無法成立。”
當選代表又將備案申請送至浦東房產署,並等待備案結果。
施先生告訴上海東方早報記者,由於備案結果尚未明瞭,因此業委會公章無法刻制。“不能以業委會名義張貼通知告示或者開展任何工作,業主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施先生說,當選者事後幾次在小區內張貼通知,都被物業強行撕毀。其理由是“業委會尚未成立,不能以其名義開展活動”。
有業主認為,對於世茂濱江小區這類常住業主根本無法達到業主總數一半的特殊情況,“如果硬性要求參與人數必須超過持有投票權人數一半,那麼業委會或許永遠無法成立。”家住7號樓的李女士表示,在政府部門沒有對前期工作提出疑義的情況下,選舉結果應該有效。採訪中,幾位業主不約而同地提出疑問:“風波過後,業委會到底算不算正式成立了?”他們設想,如果選舉要重新再來,那麼僅將幾百位四面八方的業主再次召集這一“工程”,就將面臨巨大困難。
浦東房產署
是否給予備案將在近期作出答覆
浦東房產署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世茂濱江的業主已經就此問題投訴過兩三次,房產署已經受理了業委會備案申請,並將在近期內作出是否給予備案的明確答覆。該工作人員認為,對於本次選舉,業主委員會當選者僅能代表部分業主觀點。而房產署還將繼續深入瞭解情況,以最終作出判斷。
他表示,無論是否給予備案,房產署都將對回覆結果作出詳細的原因說明。
開發商
以房產署的回覆為標準
世茂房地產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卓小姐表示,開發商非常支持小區成立業委會。“業委會早晚都要成立,我們沒有理由阻止。”卓小姐說,無論哪位業主當選,開發商都將全力支持。“我們沒有意圖,也沒有資格主導選舉。”
她認為,業委會成員的義務是維護業主的權利,即使開發商代表入選業委會,也將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是謀求權利甚至個人利益。
對於業委會選舉是否公正、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卓小姐表示,開發商將以房產署的回覆為最後標準。
卓小姐透露,目前他們已經與當選者達成共識,只需由兩名以上當選者簽名的告示及通知,就可以業委會名義在小區張貼。
而對於小區會所的歸屬權,公共事務部錢先生明確,世茂房地產公司擁有小區會所的房產證。“如果我們不是小區會所產權的持有者,業主也許早就訴諸法律了。”
律師
選舉中監督部門未提出質疑就應有效
滙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認為,世茂濱江花園小區常住人員比例低,業主大會無法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這種情況在滬上其他高檔小區也曾出現。如果依照此種標準,很多小區都無法在入住兩年以後成立業委會,業主利益就得不到保障。遇到這種特殊情況,成立業主大會及業委會應遵循何種標準,國家法規目前尚存欠缺。
吳冬認為,世茂濱江花園小區業委會籌備及選舉過程,都是在居委會及房產辦全程參與下完成的,以上兩單位沒有在進行過程中要求中止或提出質疑,則表示過程符合要求,結果有效。如果事後不受理其備案申請,則有悖於規範流程。
而業主大會籌備組已經在小區內張貼公告,並通過電子郵件及掛號信方式送達暫不居住在小區的業主,這種做法已盡到了告知義務。他認為,告知過後,不作出回應的業主應被視為同意業主大會召開並支持選舉結果。
而對於開發商投票權數的認定,吳冬表示,任何業主必須在出示所要求面積的房產證後,才可以增加相應投票權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