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集資建房,在全國各個城市零星破冰,民眾相當關注。潘石屹、董藩一商一學也來湊熱鬧。學者說,個人集資建房“不科學”,是鬧劇;開發商說,個人集資建房可能涉嫌違規。商人辯解說,“從產品定位上看我和他們不重合,我的市場不會受任何影響”;學者則皮裏陽秋:假如人人都像於凌罡,“全國會亂作一團,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威脅”。

  看起來,房地產壟斷集團確實感受到了某種威脅。事實上,今天的房地產行業就是一個高度壟斷的行業。原因在於,房地產市場上只存在一種法定的房屋開發模式,除此之外,政府禁止居民、企業採取其他方式開發房屋或者自建房屋。這種壟斷乃是政府設立的,政府曾經通過一份文件確定這種開發商模式之法定地位,政府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也處處維護這種壟斷格局。房地產開發商的鉅額利潤恰恰來自這種壟斷。

  天下再也沒有比今天中國城市的房屋建設模式更奇怪的了。在這裏,政府掌握了全部土地,但這些土地幾乎不對城市居民直接出售,政府只認可房地產企業開發這一種模式,所以,只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土地。結果,城市居民要住房子,只能到房地產開發商那裏去購買。整個開發商及城市政府構成了一個壟斷集團。

  目前個人集資建房的價格與商品房價格之間的價格差,就是這一集團的壟斷利潤。在我看來,其中相當大一部分來自房地產開發商拿到土地到出售房屋之間的那個時間段土地升值的收益。為說明這一點,我們不妨看看個人集資建房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住房之間真正的區別在哪兒。

  個人集資建房就跟農民蓋房子一樣,首先獲得土地,然後自己主導設計,並請來建築商進行開發。兩年之後,房子蓋好了,自己入住。而向房地產開發商購買卻不是這樣的,是房地產商先從政府那裏拿到地,它主導設計,兩年以後出售給業主,其中包括對應的土地使用權。

  可見,兩種開發模式的根本差異是土地的權利安排。而在房地產市場上,向來是土地為王。誰佔有土地權利,誰就可以主導開發過程,誰就可以在交易中佔據優勢,誰就可以享有土地升值及其上之物業升值的收益。

  比如,同樣是兩年房屋開發期,假設該地區房價上漲30%,則個人集資建房者顯然不用多花這筆錢,相反,這30%成了自己的賬面純收益。即使個人集資建房者僱傭了開發商,但此時,開發商不過充當了打工仔的角色,它根本無權分享這筆收益,只能拿到一筆服務報酬。不過,在房地產商模式下,這30%的溢價收益則歸了開發商,因為,這期間他是土地權利的佔有者,他就是主子。

  當然,獲得收益的前提是房屋價格看漲。所以,開發商和政府就合謀瘋狂炒作,其唯一目的就是維持價格高企。由此不難明白,房地產開發商為什麼痛恨、並且恐懼個人集資建房。而各級政府之所以樂於維護房地產商的壟斷地位,則是因為,房屋價格上漲,可以創造出更多GDP,帶來更多稅收。當然,比起向個人出讓土地,向房地產企業出讓土地的油水也更大。

  個人集資建房是否科學,是否違背專業分工的經濟學原則,根本就是無關緊要的問題。這一模式的要害在於,業主從一開始就佔有土地權,從而在整個房屋開發過程中自己做主,從根本上改變目前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關係。在目前的房地產商模式下,業主是開發商創造出來的。這種關係是完全荒唐的。

  要把荒唐的關係顛倒過來,關鍵是政府向私人轉讓土地,或者更徹底,允許農民向城市居民轉讓土地使用權。筆者對此多有論述,此處不贅。當然,唯一的問題是:政府是否願意放棄土地暴利?是否願意解開與房地產商的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