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高峯與非高峯時段停車分開計費

  停車場收費新規出臺,市民可打12315諮詢

  針對停車場收費新政在執行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市工商(物價)局於昨日發佈了《關於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對市民反映較集中的商住兩用樓配套停車場收費標準等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

  商住兩用住戶可按住宅類辦月卡

  《補充通知》中明確規定:對住宅與商業、辦公等場所共用的停車場,交警部門核發的《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註明的停車場類型為住宅類的,應執行文件規定的住宅類停車場的指導價格標準;對住宅與商業、辦公等場所共用的停車場,交警部門核發的《許可證》註明的停車場類型為社會公共類的,經營單位應允許住宅業主選擇按月停放,按月停放應嚴格執行文件規定的住宅類停車場按月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臨時停放收費標準可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行確定並公示,但不能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

  交警部門界定停車場性質

  對涉及停車場定性以確定定價形式及收費標準時,原則上以交警部門核發的《許可證》載明的停車場類型為依據。但《補充通知》也指出,如果交警部門核發的《許可證》載明的停車場類型與停車場配套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性質明顯不符時,應以停車場配套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性質為依據確定停車場類型。

  住宅停車場臨時停車日收費不得超限額

  《補充通知》還規定,在住宅類停車場臨時停車,同一天內多次進出的,可多次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但應當遵守每天最高收費限額的規定。如位於一類地區的住宅類停車場,每天最高收費不得超過15元。臨時停車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每24小時按規定最高限額的標準收費,超過24小時的部分按每小時1元的標準計費。

  跨高峯與非高峯時段分開計費

  關於臨時類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社會公共類停車場停車時間跨越高峯時段與非高峯時段的收費問題,《補充通知》規定,對跨越高峯時段與非高峯時段的,計算收費標準時從進入停車場的時間開始,先計滿一個計費單位,按停放時段以規定的標準分開計算再加總;但對於非高峯時段進入停車場且停放時間跨越非高峯時段與高峯時段的,不再計算高峯時段“第一小時”收費。

  例如,某小車早上7點30分進入一類地區的上述停車場,早上10點出來,應先計滿非高峯時間1個小時(7:30-8:30),按非高峯時段的收費標準收費1元,8:30至10點按高峯時段的標準收費,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標準為1.5元/半小時,收費4.5元,總計收費5.5元。反過來,如果晚上7點30分進入停車場,晚上10點離開,車輛進入停車場時屬於高峯時段,應先計滿高峯時間1個小時(7:30-8:30),按高峯時段的收費標準收費15元,8:30至10點按非高峯時段的標準收費,以小時為計費單位,標準為1元/小時,合計收費17元。

  《補充通知》中還明確“非工作日”包含法定節假日。市民如有疑問,可撥打12315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