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自9月起向非普通住宅開徵土地增值稅

  以後,市民要將手上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非普通住宅”轉手,不僅要交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還得多交一筆至少幾萬元的土地增值稅。這是記者日前從廣州稅務部門獲悉的,針對“非普通住宅”徵收的土地增值稅從9月開始在廣州正式執行。

  根據有關規定,市民賣樓時,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單位須按賣樓價全額徵收3%或者增值差額的30%-60%徵收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這類大面積單位的二手交易成本將大大增加。如近期天河北成交的一套150多平方米的單位,業主須交納的各項稅費高達10多萬元。

  土地增值稅9月正式執行

  據瞭解,廣州市稅務部門以前只對商業物業的二手交易徵收土地增值稅,並不涉及住宅,從9月開始,“非普通住宅”也開始要求繳交該稅費。

  記者致電廣州市“12366稅務諮詢熱線”和房管局調房站諮詢,工作人員表示,土地增值稅本來就是個人銷售房屋時涉及的稅種,並不是突然增加的。只是自去年開始國家定出“非普通住宅”的標準,今年7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對“非普通住宅”徵收土地增值稅做出了補充說明,而廣州市稅務部門在今年9月份正式執行該規定。

  按兩種方法徵收

  據瞭解,目前市民在海珠區、芳村區交易中心進行非普通住宅二手交易,在遞件時已經要求提供上一手購房發票原件,市交易中心在遞件後、完稅時由調房站進行核對徵收。不能提供的,必須由業主本人或代理人簽寫具結書,聲明不能提供發票,同意交納增值稅,這時調房站便對業主全額徵收3%的土地增值稅。如果能夠提供上手購房發票,調房站便會進行核計,看是否有增值,有增值的按“增值額”的四級超率累進計算,繳交土地增值稅。如果沒有增值的,則需要到地方稅務局,開一張《免稅證明》回來,這樣才能辦理過戶手續。

  具體計算方法為:

  第一種,不能提供上一手購房發票的,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轉讓收入×90%)×30%(即轉讓收入全額×3%]

  第二種,提供上一手購房發票的,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上一手發票價格(每年加計5%)-相關稅金]×適用稅率。“適用稅率”為:1.增值額未超過50%的徵收增值額的30%;2.增值額為50%-100%的徵收增值額的40%;3.增值額為100%-200%的徵收增值額的50%;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以上的徵收增值額的60%。”

  何種交稅方法更划算

  對於第二種計算方式,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稅徵收的金額除了受增值額的影響外,還受買入和賣出的時間長短影響。如果距離上一手交易時間越長,土地增值稅的金額也越少。因徵稅可扣除的買入價部分是按每年加5%來計算的,距離上一手交易時間越長,可扣除的費用就越大。以目前交易價為70萬元的單位為例,該單位的發票價格是50萬元,即如距離上一手發票的交易年限是2年,單位增值差額為:70萬元-50萬元×(1+10%)=15萬元,距離上一手發票的交易年限是3年的,單位增值差額為:70萬元-50萬元×(1+15%)=12.5萬元。另外,“相關稅金”則包括上一手交易所交納的契稅和印花稅等,業主須提供相關的完稅證明。

  舉例而言,以一套原購入價100萬元、賣出時房管局的評估價為150萬元的物業計算,其土地增值稅如按照無購房發票的情況交易的話,需繳納房管局評估價的3%,則為4.5萬元。如果按照有購房發票的按累進制徵收的話,增值了50萬元,稅率為30%,減合理費用後,約15萬元。因此到底是按照全額的3%交稅還是增值額的30%-60%都要根據具體的交易案例而定。

  但是有一點值得指出的是,目前“非普通住宅”二手交易中所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兩個部分,而“非普通住宅”的營業稅在徵收時,如果轉手交易時間超過5年的,按照交易價格超額的5.5%徵收,5年以內的則按照轉讓價格全額的5.5%徵收。所以如果市民出售交易時間已經超過5年的144平方米以上住宅單位,還是提供發票“有着數”。

  真實個案

  150萬豪宅稅費高達14.25萬

  近日,市民陳先生將其位於天河北一套建築面積150多平方米的住宅單位出售,交易價格約150萬元。業主和買家約定各付各稅,由於單位屬於在5年內轉手交易,陳先生須繳稅款包括交易價格1%的個人所得稅、5.5%的營業稅約9.75萬元。

  在遞件時陳先生被告知還須繳納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因不能提供購房發票,他還須繳納房款總額3%即4.5萬元的稅款。也就是說,陳先生出售價格150萬元的單位,稅款高達14.25萬元,接近樓價的10%。

  市民聲音

  避免購買144平方米臨界點住宅

  目前二手交易過戶判斷是否需要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標準是,單位面積是否超過144平方米,有準備換樓的市民告訴記者,如果土地增值稅將大幅度增加購房成本,會盡可能避免購買面積剛剛超過144平方米的單位,避開徵稅。

  名詞解釋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而就其增值部分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