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美電器(0493)和中國永樂(0503)今天發佈聯合公告,稱國美注意到近日媒體刊登國美主席黃光裕接受調查的報道,公告稱“黃光裕間接擁有的投資公司Eagle Property Group(“Eagle”)現正協助中國政府機關調查由Eagle提供擔保及由一名獨立於黃先生及其私人持有的公司的第三方辦理的按揭。”
此前媒體報道稱,黃光裕之兄黃俊欽私人所有的“新恆基系”全部資產被查封,銀監會參與摸查“新恆基系”及黃光裕所控“鵬潤系”的整體銀行貸款和負債。
公告顯示黃俊欽迴避是否接受調查的問題,原文為“黃先生的兄長黃俊欽先生不願回答黃先生就黃俊欽先生的獨立業務所作出的查詢”。
現將公告全文轉發如下: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收購守則第8.1條而作出。
國美注意到近日雜誌及報章刊登國美主席兼執行董事黃先生就中國銀行(3.3,0.02,0.61%)(3.3,0.02,0.61%)北京分行授出的聲稱貸款接受調查的報導。
國美謹此澄清,其並無接獲任何中國政府機關就聲稱貸款作出調查的通知。國美認為其向中國財務機構償還債項方面一向有良好過往記錄。國美謹此聲明,國美非常重視與上述聲明相反的任何指控,並會保留對任何人士作出與國美有關的失實或誤導的指控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永樂的主要經營子公司永樂(中國)已接獲由CIETAC就戰略合作協議發出的仲裁通知。申索人北京大中及張大中先生聲稱,永樂(中國)因收購建議而違反戰略合作協議的條款。永樂謹此重申,戰略合作協議並無載有任何禁止永樂與國美訂立建議合併的條文。永樂(中國)已作好準備與北京大中及張大中先生進行仲裁訴訟,並將於適當時候對仲裁通知作出響應。
收購者及永樂確認,收購建議正根據其條款及收購守則進行。由於2006年11月1日為收購建議的下一個截止日期,故將於2006年11月1日就收購建議是否在各方面成為或已宣佈為無條件、延長或失效刊發公告。
應國美的要求,國美股份已於2006年10月31日上午9時31分起暫停在聯交所的買賣。國美將向聯交所申請於2006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起恢復國美股份的買賣。
應永樂的要求,永樂股份已於2006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起暫停在聯交所的買賣。永樂將向聯交所申請於2006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起恢復永樂股份的買賣。
在買賣國美的證券時,國美股東和投資者一般應當審慎。在買賣永樂的證券時,永樂股東和投資者一般應當審慎。緒言
茲提述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國美”或“收購者”)與中國永樂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永樂”)於2006年7月25日刊發的聯合公告(“聯合公告”)、於2006年8月29日向永樂股東寄發的合併收購建議及響應文件(“合併文件”)及國美與永樂於2006年10月17日刊發的聯合公告(“2006年10月17日公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聯合公告和合並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澄清雜誌及報章的報導
國美注意到近日雜誌及報章刊登國美主席兼執行董事黃光裕先生(“黃先生”)就中國銀行北京分行授出總額約人民幣1,300,000,000元的聲稱非法貸款(“聲稱貸款”)接受調查的報導。
國美謹此澄清,其並無接獲任何中國政府機關就聲稱貸款作出調查的通知,且國美並無就按揭(定義見下文)提供擔保。國美認為其向中國財務機構償還債項方面一向有良好過往記錄。國美亦謹此澄清其獨立於新囪基(定義見下文)。國美謹此聲明,國美非常重視與上述聲明相反的任何指控,並會保留對任何人士作出與國美有關的失實或誤導的指控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黃先生亦向國美確認:
(a)黃先生及其私人持有的公司概無接獲,且就黃先生所知,彼的任何近親(定義見收購守則)(除黃先生的兄長黃俊欽先生不願回答黃先生就黃俊欽先生的獨立業務所作出的查詢以外)或任何彼等私人持有之公司於現時或過往概無接獲任何中國政府機關就聲稱貸款向彼或彼等作出調查的通知;
(b)儘管黃先生間接擁有的投資公司Eagle Property Group(“Eagle”)現正協助中國政府機關調查由Eagle提供擔保及由一名獨立於黃先生及其私人持有的公司的第三方辦理的按揭(“按揭”),該名第三方向Eagle購入若干住宅物業,惟Eagle現時或過往並無就聲稱貸款接受任何中國政府機關的調查;
(c)彼與彼私人持有的公司向中國財務機構償還債項方面一向有良好過往記錄;
(d)彼與彼私人持有的公司並無任何尚未償還予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的貸款餘額,且與其它銀行一直維持正常業務關係;
(e)黃先生、其私人持有的公司(包括黃先生間接擁有的投資公司GOME Home Appliances Group(“GHAG”))及Eagle均無從事任何汽車買賣或汽車貸款的業務;
(f)黃先生、其私人持有的公司(包括GHAG)及Eagle均獨立於北京新囪基集團(“新囪基”),該公司以投資房地產作為其主要業務,並由黃俊欽先生所控制;
(g)黃先生與黃俊欽先生以完全獨立的方式經營各自的業務。
與北京大中進行之仲裁
繼刊發日期為2006年10月24日的公告後,永樂宣佈,其主要經營子公司永樂(中國)接獲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就戰略合作協議發出日期為2006年10月27日的仲裁通知(“仲裁通知”)。北京大中及張大中先生為申索人,而與訟人為永樂(中國)(永樂的經營子公司及戰略合作協議的簽署人)。永樂(中國)已作好準備與北京大中及張大中先生進行仲裁訴訟,並將於適當時候對仲裁通知作出響應。
根據仲裁通知,北京大中及張大中先生聲稱,永樂(中國)因收購建議而違反戰略合作協議的條款。永樂謹此重申,戰略合作協議並無載有任何禁止永樂與國美訂立建議合併的條文。與此同時,永樂及永樂(中國)現正尋求其中國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並將於適當時候由永樂另行刊發公告,使永樂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得知任何重大發展,如適用。
收購建議的進展
收購者及永樂確認,收購建議正根據其條款及收購守則進行。由於2006年11月1日為收購建議的下一個截止日期,故將於2006年11月1日就收購建議是否在各方面成為或已宣佈為無條件、延長或失效刊發公告。誠如2006年10月17日公告所載,待收購建議在各方面均成為無條件後,收購者將刊發公告。誠如合併文件所載,收購建議的最後截止日期原為2006年11月21日。最後截止日期現為2006年11月7日。收購建議在各方面成為或已宣佈為無條件的規限下,國美將在收購建議結束後立即申請暫停永樂證券的買賣。
買賣
應國美的要求,國美股份已於2006年10月31日上午9時31分起暫停在聯交所的買賣。國美將向聯交所申請於2006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起恢復國美股份的買賣。
應永樂的要求,永樂股份已於2006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起暫停在聯交所的買賣。永樂將向聯交所申請於2006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起恢復永樂股份的買賣。
在買賣國美的證券時,國美股東和投資者一般應當審慎。在買賣永樂的證券時,永樂股東和投資者一般應當審慎。
本公告所載的所有時間均指香港時間。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 中國永樂電器銷售有限公司
主席 董事長
黃光裕 陳曉
香港,2006年10月31日
於本公告之日,國美的執行董事為黃光裕先生、杜鵑女士、林鵬先生及伍健華先生;國美的非執行董事為孫強先生;國美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史習平先生、陳玉生先生及Mark C. Greaves先生。國美的董事共同及個別對本公告所含信息(關於永樂的信息除外)的準確性承擔一切責任,並確認在進行各種合理的查詢後,
盡其所知,其在本公告中明示的意見是經過適當和審慎的考慮後提出的,並且本公告中未遺漏任何其它事實,以致本公告中的任何陳述具有誤導性。
於本公告之日,永樂的執行董事為陳曉先生、束為女士、劉輝先生、袁亞石先生、馬亞偉先生、周猛先生和沈平先生;永樂的非執行董事為Julian Juul Wolhardt先生;永樂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於增彪博士、朱正中先生和王兵先生。永樂的董事共同及個別對本公告所含信息(關於國美及黃光裕先生的信息除外)的準確性承擔一切責任,並確認在進行各種合理的查詢後,盡其所知,其在本公告中明示的意見是經過適當和審慎的考慮後提出的,並且本公告中未遺漏任何其它事實,以致本公告中的任何陳述具有誤導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