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將繼續審議物權法草案等法律案。
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否付費暫不規定
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問題,草案五次審議稿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正在進行的第六次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自動續期”的規定普遍表示贊成。但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關係到廣大羣眾的切身利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這一問題需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
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為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目前正在進行第六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新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草案細化徵收補償規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鄉居民的房屋,關係到廣大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第六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此作了規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防止企業併購造成國資流失
今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五次審議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實生活中,通過企業併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嚴重,應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草案據此將有關條款修改為:“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集體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