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要求發展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外還能索賠

  張先生求助:

  我在2005年和一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產證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好。當我將購房款全部繳清,按時催房產證,開發商卻以各種理由推託。一直到今年去市房管局查冊才知道,我購買的房子在我購買之前開發商已經抵押給銀行。我該如何維權。

  記者跑腿:

  有律師介紹,如果市民因受開發商矇騙而買到抵押房,可通過如下途徑維權:直接與開發商交涉,指出其隱瞞房產抵押情況而出賣給購房者違規,開發商應立即對該房屋辦理塗銷監證,使其成為權屬“乾淨”的房屋,再去房管部門將該房屋過戶到購房者名下;若屢次交涉未果,購房者則可將該開發商直接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開發商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