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房地產業界一位赫赫有名的開發商近日在他的博客上發表文章,針對這次宏觀調控政策中反覆強調的一項內容即“兩年內不開發的土地要無償收回”說,這樣做會使一些“房地產發展商家破人亡”,“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拼得魚死網破”,建議政府“能夠以法制的、公平的、理智的態度去處理這些事情”,採用有償的辦法,由政府付清成本後,收回土地。

  這番言論,透露着這位房地產開發商的膽大氣粗,也透漏着他的精明,但缺乏的正是他說的“法制的、公平的、理智的態度”。

  “兩年內不開發的土地要無償收回”,是去年的“國八條”、今年的“國十五條”中不斷強調的內容,並非什麼臨時性的政策變化。早在1994年頒佈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就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且,在各地政府同開發商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中,一般也都設置了此類條款。如果按照這位開發商的建議,對這些閒置土地的回收從無償改為有償,則相關法律的尊嚴何在?

  作為在房地產業摸爬滾打了十來年的老牌開發商,他十分清楚面臨無償收回的土地是怎麼落到開發商手中的。2004年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規定當年8月31日之後,所有經營性的土地都不得以協議性的方式出讓,必須全部採用“招、拍、掛”的方式進行交易。當時一些開發商紛紛搶搭末班車,不顧自己的資金實力,囤積了大量廉價的土地,試圖從倒賣土地或從土地升值中獲取暴利。正是他們的這些行為抬高了此後入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推升了房價。如果不採取無償收回的方式,讓他們承擔閒置土地的代價,對合法經營的房地產企業就不公平,對苦苦掙扎在房價重壓下的消費者更不公平。

  開發商囤地居奇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國土局公佈的資料,自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該市供應住宅項目土地面積約5775公頃,目前已竣工的土地面積僅僅669公頃,只佔供應總量的12%,有2947公頃土地尚未動工開發建設。與此相對照,開發商憑空捏造的地荒論卻甚囂塵上,致使商品房價格直線飆升。不對囤地行為嚴厲打擊,就無法改變商品房供應的緊缺狀態,政府穩定房價的目標就難以實現。而如果按照這位開發商的建議,對兩年內不開發的土地不是無償而是有償收回,則無異於告訴那些投機商們,放心囤地吧,房價漲了你們可以發一筆橫財,最壞的情況下也可以從政府那裏收回成本,保你只賺不賠。請問,這樣的處置是理智還是荒唐?

  針對囤積炒賣土地行為的規定,一直是房價調控政策中最令開發商頭痛的。然而,因為投機開發商理虧心虛,直接對此提出反對他們尚且不敢,而試圖通過這樣那樣的方式,弱化其效果,則是他們中一些人孜孜以求的奢望。但是,筆者相信,只要政府相關部門切實負起責任,堅決貫徹中央決策,嚴格依法辦事,那麼,想靠囤積土地繼續吹大房地產泡沫的開發商不管使出什麼招數——無論是什麼“魚死網破”的威脅也好,抑或“家破人亡”的苦情戲也罷,都只能無濟於事,徒喚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