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稅局明確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8月1日,南京市地稅局根據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要求,對南京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從200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產交易件,按照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執行。

  二、個人轉讓房屋實際交易價格高於契稅價格的,按實際交易價格確定收入額;實際交易價格低於契稅認定價格的,按契稅認定價格確實收入額。

  三、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唯一住房是指納稅義務人除所售住房外,其個人或家庭成員不再擁有其它房屋所有權的,則所售住房方可視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2、唯一住房的確定依據是納稅義務人本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諾書。

  四、轉讓住房過程中可以扣除的稅、基金、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省政府明確規定個人住房轉讓過程中向個人收取的其他有關基金、費。

  五、裝修費的扣除認定

  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是指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A、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六、對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憑證的,南京暫實行按房屋轉讓收入額的1%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房屋原值的確認:

  ①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②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③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④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