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三,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108號文”),正式將個人房產轉讓所得列入“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儘管此前這一稅種早已存在,但一直以來有關部門擔心開徵房產轉讓個人所得稅會影響二手房市場的交易流通,進而不利於整個市場體系的完善和健康發展,因而遲遲未下決斷。但近年來,炒房之風甚熾且炒房者獲利頗豐。這不僅使房價狂漲不已,而且也扭曲了市場供求關係。開徵個人所得稅,正是針對炒房頑症開出的一劑“猛藥”。

  所謂房產轉移個人所得稅,通俗地理解就是,如果你買的房子今後升值並想賣出,那麼多出的“溢價”部分(房產成交價減去原值及相關費用),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此次,被稱之為“108號文”的政策,還有一大看點,就是這一稅種“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辦理”。也就是說,該稅屬於強制徵收的稅種,如果賣房人(二手房)不納此稅,或許就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的開徵,對投資或投機房產的人來說,通過房屋買賣獲得差價的套利空間被大大壓縮。從目前房地產二級市場流通環節已有的稅種看,營業稅、契稅加上此次新增的個人所得稅(萬分之二的印花稅暫忽略不計),構成了二手房交易的三大主力稅種。前兩個稅是按交易額徵收,後一個稅是按“盈利”部分徵收。如果再考慮到,投資買房後的貸款利息、房屋維修基金(新房價格的2%)以及物業費、採暖費等保有成本,那麼即使房產升值20%,其獲利空間也味同雞肋。此外,大筆資金如果押在房產投資上,同時也意味着要付出一些機會成本。就目前理財產品而言,年收益在3%以上的金融投資品種並不罕見,並且這種投資的流動性要遠好於不動產投資。

  也許有人會認為,在不少大城市的二手房是求大於供的,因此賣家可以輕鬆地將各種稅費成本轉嫁給買家並仍可獲利。客觀地說,這種可能依然存在,但從房地產市場發展趨勢看,二手房交易的“成本轉移”將越來越難。

  這是因為:其一,二手房交易與新房交易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是買家與賣家一對一的價格談判,房屋的成交價格不完全取決於賣家的意願;而後者是開發商一對多的價格博弈,從某種程度上講,開發商因擁有一定的價格壟斷優勢,所以具有較強的市場定價能力;

  其二,如果二手房價格因賣房人的“成本轉移”而使房價上漲,那麼在買房與租房的價格比較上,租房消費的價格性能比優勢會越來越突顯出,人們的住房消費觀念也會因此而有所轉變,這在客觀上能起到分流二手房市場需求的作用;

  其三,今年中央政府推出的房產新政,其中最重用的一項內容就是改變市場供應結構,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預見的是,隨着大量小戶型、低總價的房源供應快速增加,應會在很大程度上封閉了普通住宅二手房的上漲空間。因為,絕大多數的購房者是不大可能認同新房與二手房的價格“倒掛”的;

  其四,此次房地產調控的一個特點就是,政府手中各種“法寶”源源不斷地搬出。從九部委“十五條”到限制外資進入中國樓市,再到此次開徵個人所得稅,一招一式都瞄着炒房人的“命門”。因而,祭出徵收房產轉讓個人所得稅這一“利器”,未必就是最後的“撒手鐧”。從這個角度看,房產投資或投機所要冒的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實在是已到了不可測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