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正式出臺。專家認為,新政策雖略嫌溫和,但會對外資較為集中的大城市房價起到抑制作用。
外資進入房市門檻抬高
【相關規定】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併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
【專家點評】
難阻外資大規模流入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哈繼銘:"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的要求雖然抬高了外資開發門檻,卻難以阻止外資大規模流入。因為境外資本的實力相當強,500萬美元並不算多。
嚴查外資地產商囤房
【相關規定】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註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准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專家點評】
看不出對外資的不利之處
北師大經濟學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鍾偉:"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外貸款"的相關規定略嫌溫和,與對內資企業的政策沒有差別,從中看不出來對外資的不利之處。
境外機構個人購房受限
【相關規定】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
【專家點評】
應限定外國人購房套數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哈繼銘:如何定義自住和非自住存在問題,如果一個外國人在中國同時擁有多套住房,他可能週末住一個地方,平時住另一個地方,所以這些房子都不能說不是自住房。應該通過明確購房套數的方式來進行甄別。此外,意見還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臺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優惠政策,已經出臺的要清理整頓並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