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以及兩個配套文件《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頒佈並於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誌着成都公共住房制度建設和實踐邁向了一個新的臺階。
一、發展歷程
1、拆遷安置階段
2004年以前,成都進行大量的舊城改造,主要興建拆遷安置房解決居民住房困難,就地安置和向主城區以外安置拆遷戶。拆除了大量的危樓和與城市發展不協調的舊樓,加快了城市建設和發展的步伐,提升了城市土地的利用價值。大量的低收入家庭從低矮的舊房裏面搬進了高樓大廈,改善了居住水平。
2、面向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階段
2004年12月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頒佈《成都市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把經濟適用住房發售範圍擴大了到“經濟適用住房主要用於安置舊城改造和土地徵用中的被拆遷人,並安排部分經濟適用住房面向社會公開出售給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戶”。並於2005年立即實施。由於時間倉促,又沒有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鑑,政府解決家庭住房困難的用心又十分迫切,導致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後果。部分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卻沒有經濟實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6000多套銷售僅為一半。簡單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能有效的解決市民的居住要求。
3、完善的公共住房體系階段
住房保障政策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低收入羣體處於保障體系之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供應和需求矛盾突出,住房保障經費來源的不明確等等,迫切需要更加全面和切實的制度的出現。《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在這個背景上出臺了。
二、特點
劃清商品房和公共住房的界限
雖然普通商品房的大量入市與通過招、拍、掛競買,價高者得獲得土地的方式根本對立,越來越高的土地價格使依靠大量普通商品房供應調整住宅產品結構的願望落空。公共住房制度的大量推行,使社會最貧困的家庭和大量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不再從商品房市場獲得居住保障,緩解了這部分羣體與社會的矛盾,使商品房市場擺脫對社會中低收入羣體居住的社會責任承擔。商品房通過市場方式滿足居民住房需要的指向更加明確,思路更加清晰,從而更加健康的發展。
全面保障
公共住房制度保障對象明確為社會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實行分層次的援助體系。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政策。這樣既避免了最低收入家庭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被排除在保障之外的尷尬境地。同時,很好的領會了國務院提出的“居者有其屋”是有房屋居住,而不是要求每個家庭都購買房屋的政策精神。
按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針對去年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大於需求的特點,《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實行按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方式,符合條件的家庭按照需要,進行先行登記審查,然後根據登記的需求數量和套型進行建設,這樣可以使經濟適用住房供需平衡,有的放矢,既解決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又有效的避免浪費。同時又“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舊房改造集資建房解決職工住房困難。集資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一管理。”這樣把這樣制度分散到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緩解集中由政府解決的壓力。不拘泥於簡單的形式,更直接的實現住房保障目標。
經費來源明確化
明確了公共住房制度實施的經費來源為:1)政府來源為主,包括政府住房基金安排,財政預算以及政府土地出讓淨收益按一定比例劃轉。商品房市場的土地出讓收益的一定比例劃轉到公共住房制度保障上,可以說是來源於市場,還原於社會的舉措。明確市級財政和五城區財政預算的比例承擔。經費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這樣為這樣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了堅實的保證。2)市住房保障機構通過營運產生的收益為輔助。自有經費的利息費用、投資收益,經營收益等,同時也是經費來源的重要輔助。3)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為補充,不寄希望於社會捐贈作為運作經費,但是不排除社會資金的來源途徑。
動態保障
建立了明確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符合條件的對象進入保證體系,對進入保障後收入超過保障水平的家庭,要及時的退出,通過對援助對象的動態擋案建立,定期複核,並發動社會廣泛監督來實現。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做到保障對象明確,保障經費有的放矢。。
200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