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問題又有新動向:在國土資源部剛剛定案的52號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將推進農村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的試點工作。
一旦這一政策形成突破之勢,無論對於城市建設還是農民增收,均影響重大。
52號文件的全稱是《關於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目前,這一《通知》已經下發到地方國土廳局。
3月31日國土資源部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下一步將細化非農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的相關內容。
影響重大一石二鳥
近年來,由於東部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用地日趨緊張。現有資料顯示,珠江三角洲集體所有土地佔建設用地總量的50%,而浙江、江蘇等東部沿海省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建設用地緊缺的問題。如果非農建設用地流轉政策能夠形成突破,無異於為這些地區提供了巨大的增量建設用地來源。
另外,此政策對於農民增收也事關重大。實際上此前已經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呼籲,通過非農建設用地流轉來實現農民的快速增收。
記者瞭解到,為了落實中央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政策思路,國土資源部內部的確曾提出過農民以非農建設用地入股參與在農村開發商品房的思路,以改善農村面貌和農民居住條件。
不過,由於這一政策思路涉及到先前私下流轉的非農建設用地合法化的問題,且這些用地也無法納入新農村建設的統一規劃,而最終未有書面定論。據稱,此次《通知》中的如是表述,恰恰是平衡兩者的折中方案。
並非政策轉向
在記者獲得的《通知》中,相關表述只有不到百字。“……經部批准,穩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及時加以規範完善。”
“這不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轉向。”國土資源部內部人士向記者謹慎表示。春節前,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長束克欣曾經透露,國土資源部正在醞釀非農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的試點方案,而對於52號文件,土地利用司司長廖永林更願意將其“理解”為“為非農建設用地流轉進行鋪墊”。
實際上,這一思路在國土資源部內部早已存在。2005年10月在廣東試行的非農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其背後便得到了國土資源部的大力支持。“不過,這一次的《通知》比廣東的方案預留了更大的空間。”一位接近國土資源部的專家對記者說,“廣東試點明確禁止非農建設用地流轉中用於房地產開發,但這次的《通知》當中,沒有說禁止做什麼,國土資源部應該是有自己的考慮。”
言外之意,“國土資源部或許是以‘開放式’的思路先繞開最難解決的問題,尋找相對容易解決的領域突破,國土資源部肯定不希望由於諸多瓶頸的存在,使非農建設用地入市流轉試點的進程停下來。”前述專家對記者表示。
避免試點與立法衝突
儘管意義重大,但非農建設用地入市流轉的法律瓶頸始終無法繞開。針對先前廣東的做法,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曾明確指出,如何解決試點方案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以及未來法律的銜接是關鍵問題。所謂未來法律制度,江平即是指在本屆人大上未被列入審議議程的《物權法》。
記者瞭解到,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僅包括國有土地,非農集體建設用地若想入市流轉,就必須先由國家徵地。目前的《物權法》(徵求意見稿)中,相關法律條文也與《土地管理法》保持基本一致。
因此,國土資源部目前預留的“空間”如果沒有相應法律的配合,也將面臨巨大的困難。此前,江平曾經專門撰文指出,我們在實踐中往往採取先立法後試點的辦法,那麼試點和立法的衝突怎麼辦?在嚴格遵循現代法治的前提下,中央批准試點的合法性何在?江平認為這些矛盾都值得進一步思考。
此前,一位國土資源部的官員曾對記者表示,非農建設用地入市流轉能否執行,執行到什麼樣的程度,單靠國土資源部的努力是不夠的,“更多地需要來自中央以及立法機構的支持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