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部長孫文盛日前表示,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防止以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大拆大建佔用耕地。在談到徵地問題時,孫文盛強調,要按照縮小徵地範圍、完善補償辦法、拓展安置途徑、規範徵地程序的要求,穩步推進徵地制度改革。

  無獨有偶,另有報道稱,新的農民土地補償標準即將出臺,此次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徵地“同地同價”,即同樣位置的土地,無論徵作公益用途或是商業用途,補償價格不會改變。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勞動對象和經營基礎,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是農民權益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近年來,隨着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用地經由徵用轉為國家建設用地,但由於現行土地徵用制度基本形成於計劃經濟時代,其不適應性和滯後性日益彰顯,在現實中表現出一系列制度績效低下的問題。為此,構建新的土地徵用制度,從而保證農民在以土地開發為先導的地區經濟發展進程中分享收益,逐步推進農業資本原始積累的進程,已成為一個迫待解決的問題。

  上述兩則消息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大力推進新農村建設並逐步消除現存體制中不合理成分的決心和策略。有調查顯示,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土地徵用、土地出讓和市場交易三者的價格比已經達到1∶10∶50,很多地方政府將土地徵用/出讓價格差不恰當地視作了“第二財政”。不客氣地說,這種土地價格的剪刀差,已經成為新時期“以鄉養城”的主要形式,是當前農民利益流失最嚴重的渠道之一。

  這還不僅僅是農民利益受損的問題。經過20多年高速發展,人地關係日趨緊張已成為中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雖然說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國地少人多的資源稟賦也是很難得到根本改變的,但是無論如何,因為徵地成本過於低廉,土地價格人為扭曲,資源成本嚴重低估而導致的低質量、粗放式增長模式難辭其咎。

  就目前來看,最容易遭致質疑的規定是《土地管理法》第47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這意味着農民及其所在集體只能取得該土地不超過30年的農業收益。顯而易見,這種以產值定補償的方法並未充分考慮市場因素。而《土地管理法》第55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更是將農民排除在分享土地增值之外。

  當然,由國情而決定,中國的土地制度複雜而敏感,其改良和改革必須也必定將遵循漸進有序之原則。中央政府擬推行的徵地制度改革值得期待和歡迎,而在其制訂和執行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到這還不僅僅是一個核心制度的問題,至少在政府管理層面,由於地方政府獲取了土地收益分配中的大部分,因此中央與地方在土地配置方式與城鎮用地規模控制上呈非合作博弈。筆者認為,很可能,對於這一問題的重視及考量,將是下一步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效果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