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面積過大既不“經濟”也不“適用”,代表建議經濟適用房人均十平米
“經濟適用房一套房一百平方米甚至一百三十平方米的比比皆是,過於奢侈,又浪費資源。對於低收入家庭來說既不‘適用’,又不‘經濟’”,省“兩會”上不少省人大代表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據瞭解,為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我國從1998年開始建立經濟適用房制度。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經濟適用房制度暴露出來的弊端越來越多,引發了越來越多的問題。李海玉等多名省人大代表認為,除去戶型設計不合理、面積過大外,由於經濟適用房大多都是由開發商來建設和銷售,缺少監管,弊端極大,在很多地方,出現了富人與窮人爭購經濟適用房的現象,導致經濟適用房大量流入了實際並不缺房、着眼於升值的投資者手中,沒有真正幫助低收入羣體。同時因為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無償劃撥,不經公開招標,其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一半,而經濟適用房一般比周邊的商品房要便宜,因此極易滋生腐敗。
李海玉等代表提交的建議中提出,將政府公屋建設納入到整體的城市規劃和土地政策中去,嚴格控制戶型面積,以人均10平方米為宜;政府公屋產權歸政府所有,居住者無產權,無轉讓轉租權,租戶不能將公屋轉租給他人牟利,如果租戶購買了私人物業,必須馬上將公屋退還給政府;制定政府公屋入住資格標準,確保享受政府公屋的是真正的低收入人羣;建立政府公屋入住申報和輪候制度,按困難程度和申報時間進行輪候,確保最困難的人羣優先入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