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經濟的發展,房屋租賃活動日益增多。房屋租賃的雙方,為圖省事,對於出租方而言,更為了少交房產稅(根據相關法規:居民個人出租住房,應按房屋租金收入依4%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個人出租商業用房,應按房屋租金收入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一般並不辦理租賃備案。但是日後房東往往以未辦理租賃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為由,主張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終止租賃關係。
那麼,是否房屋租賃合同一定要辦理備案才有效呢?
根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只有法律(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或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未辦理相關手續時,才不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並規定登記備案是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由於《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是由建設部頒佈的,收於行政規章,並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
所以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也是有效的。
但是有些房屋租賃合同,不管是否做了登記,都是無效的:
1、主體不適格的。出租人並非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或有權出租人,真正的產權人或有權出租人在租賃行為發生後未追認的。
2、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3、出租人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得轉租,轉租無效時,承租人擅自轉租的
4、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5、其他情形。
雖然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仍然有效,但承租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儘量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畢竟《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也能充分保障作為承租人享有的房產人出賣房屋自己在同等同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出賣不影響自己繼續按原合同租賃等權利。而且當辦理租賃備案不被批准時,往往能早日發現承租房的問題,避免以後可能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