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成都市撫琴西路的黃女士,於2005年3月31日以兒子的名義與成都市集建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簽定了一份購房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位於成都市金牛區同怡路的“陽光金沙”房屋一套。黃女士認為當初所購的房屋與實際交房時,房屋的位置不符,要求開發商調換。

  由於多次交涉未果,2005年12月8日,黃女士向成都市消協投訴,認為成都市集建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在售賣房屋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

  消費者:房屋位置咋不對?

  2005年年初,黃女士看中了由成都市集建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陽光金沙”樓盤,於是,多次到該公司售樓部看房。黃女士回憶,該公司售樓部馮小姐先後推薦幾套房屋,由於自己對這幾套房屋方位、環境等方面不是很滿意,遲遲沒有下定決心購買。但是,黃女士還是把自己心目中房屋的套型、樓層、位置、環境等要求告訴了馮小姐。

  2005年3月26日,該公司售樓部通知黃女士去看房。據黃女士介紹,當時馮小姐指着沙盤模型中9幢2單元左邊一套房屋說:“這套房屋怎麼樣?1樓,面向樓盤的花園,環境比較好。”同時,馮小姐還稱,如果購買這套房屋,一次性付款比較划算。

  聽了馮小姐的一番介紹以及從沙盤上所看到的環境,黃女士對這套房屋很滿意,於是,馬上交了兩萬元定金。隨後,黃女士再一次向馮小姐確定了自己所購房屋的位置。

  黃女士稱,馮小姐因家裏有急事,希望黃女士當月31日來公司簽定購房合同並一次性交足房款。31日,黃女士按照對方的要求來到售樓部,在仔細閱讀合同後簽定了購房合同,並一次性交足了購房全款。當黃女士要把合同拿走時,馮小姐卻稱,合同要由公司老總簽字才生效,要半月以後通知來領購房合同。

  半月後,黃女士拿到了購房合同,合同中寫明黃女士所購買的為“金沙陽光”9幢2單元1樓2號。然而,令黃女士沒有想到的是,自己所購的房屋與當初馮小姐介紹的房屋位置出現了偏差。黃女士稱,在拿到合同後,家人仔細閱讀後發現,該公司是在籤合同後單方面把平面圖貼上去的,與先前宣傳時所給的平面圖不一樣。該合同平面圖清楚的顯示,該樓盤9幢2單元1樓2號並非當初馮小姐所介紹的9幢2單元左邊,而是在該單元的右邊。

  隨後,黃女士來到售樓部反映房子錯位問題,當時售樓部的工作人員表示查一查。由於擔心房屋的位置問題,11月初,黃女士和朋友一同來到“陽光金沙”看房,但由於售樓部只有馮小姐一人,走不開,沒能看到。

  2005年12月2日,黃女士和朋友再次一起看房,這次在黃女士的再三要求下,終於看到了房子,並確認了合同中的2號其實是右邊那套房子。黃女士對此十分氣憤,當即要求予以更正。在黃女士家人的強烈要求下,該公司售樓部主管表示,房子是已經買下,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

  但是,黃女士還是不放心,當天下午,黃女士和朋友來按照合同上開發商的辦公地點來到西珠市街53號尋找該公司。結果此地查找根本無此公司。隨後,經多方打聽,在成都市蜀漢路335號四樓找到該公司辦公地址。但該公司卻堅持認為當初編號的時候就是左邊的套房子編為1號,右邊的編為2號,公司並沒有過錯。

  黃女士認為,簽定合同當時為什麼不同時附房屋平面圖,事後由開發商單方面附上?認為這種操作有作弊之嫌,至少帶有欺騙性。

  開發商:不存在違規行為

  面對黃女士的質疑,成都市集建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售樓部王經理認為,對於有爭議的“陽光金沙”9幢2單元1樓1號住宅,該套房子早在2005年1月25日就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賣出去了,並於當日付清全款,簽定合同的時間為2005年3月11日,合同編號為YG0219。因此,在2005年3月26日,公司是不可能將已出售的該1號房再次宣傳銷售。按照房管局的要求,房屋預售前必須對房號進行編號,以便利於房管部門進行備案監督管理,因此賣了以後才編號或從新編號都是不可能的。

  然而,黃女士卻認為,如果左邊的1號房子在1月份都已經售賣出去了,那麼為什麼當初看房子時,開發商給的平面圖卻是左邊的1號房子,當時也是按照這套房子來計算價格的,而簽定合同後變成了右邊的平面圖。

  對此,王經理表示,該公司銷售人員在向客戶介紹時,是嚴格按照公司的銷售進行銷售的。消費者來買房,介紹了幾套的可能性是有的,但賣的時候就是賣的右邊的2號房子給她。而簽定合同時向黃女士介紹的是9幢2單元1樓2號房屋,計算價格也是該套房屋的價格,所簽定的購買協議以及購房合同,也是按9幢2單元1樓2號房屋簽定的,因此在銷售中不存在任何過錯。

  而黃女士也向記者展示了,開發商曾給她的9幢2單元1樓1號平面圖以及價格計算方式等,這和開發商所說的按照9幢2單元1樓2號房來計算價格的說法有所出入。

  對於客戶提出的希望換房的意見,開發商表示,因為9幢2單元1樓1號的客戶是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購買的,並且簽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購房合同。因此調換也是絕對不可能的,如果客戶要退房或是售賣開發商將配合業主協調。

  律師說法:一定要仔細看清合同

  對於房屋平面圖能否由開發商單方面附上?天潤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政表示,對於房屋平面圖是否是開發商後來附上去的並不能做為開發商更改房號的直接證據。存在房屋錯位的爭議,主要問題在於消費者購買房子時不慎重,輕易相信開發商的宣傳,並沒有實地查看房子的位置。這樣的情況下,消費者最好能和開發商協商解決爭議,如果消費者要求調換,還需要消費者自己找到相關證據,當然當初和消費者一起去辦理購放手續的朋友也能作為人證。質量報記者鄒宇張馳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