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月1日開始,我市在芝罘、萊山區實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兩區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公開出讓前,不符合意見書要求的,規劃、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該意見書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主體參與土地公開出讓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比照土地出讓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對開發企業報批的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初始設計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開發手續,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在開發建設工程中不按批准方案進行開發建設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驗收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該意見書條款主要包括:規劃設計要求、開發項目建設期限、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要求、基礎設施配套、物業管理用房、公用設施配套、人防設計、拆遷、其他建設條件等十項條款。在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要求條款中,明確了居住項目必須按照建設部及山東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性能等級認定,住宅設計應按照國家康居示範工程進行規劃、建築、環境和裝修設計,並積極申報國家康居示範工程。另外,居住項目還要重點開發和推廣牆夾芯保溫隔熱技術,防水層下設保溫隔熱技術,製冷採暖熱水三聯供系統技術等43項新材料、新技術。在公用設施配套條款中規定,受讓方應按規劃部門批准方案,負責建設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以成本價提供給社區居委會使用,產權屬政府。項目區域內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建設用地由受讓方負責徵購和拆遷,工程建設由教育部門組織實施,工程建設費用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中解決,產權屬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