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濟南市的舊村改造將開始走向正軌。日前,濟南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城區舊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見》,從規劃、土地、拆遷等方面對將來新建的舊村改造房進行規範。並明確規定,今後部分新建的舊村改造房在完善相關手續後,就能領到個人房產證並上市交易了。

  居住規模不宜小於800戶

  根據《意見》的要求,今後,濟南市新建的舊村(居)改造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文物保護區、公共綠地等城市規劃控制範圍內不得新建居住區,不得擴建舊居住區;風景區控制範圍內的舊村(居)要嚴格控制改、擴建;城市規劃道路兩側的居住區應滿足城市景觀和容貌要求,不得侵佔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等規劃控制線。

  同時,今後新建的舊村(居)改造規劃編制、建設管理的各項標準和控制指標也要按城市規劃、管理標準執行。新建、改建的單一居住社區居住規模不宜小於800戶,其選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具備基礎設施配套條件的前提下,遵循宜改則改、宜遷則遷、宜並則並的原則確定。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單獨改造達不到規模要求的,可採取“遷村並點”或按規劃要求重新選址集中新建。

  對單獨改造達不到規模的、有實施特定規劃要求的或村(居)有自願要求的舊村(居)改造,在能夠與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開發建設用地相結合的前提下,可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捆綁,整體實施招、拍、掛。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設應作為招、拍、掛供地的附加條件之一。

  集體土地可轉國有劃撥使用

  《意見》規定,今後,濟南市在進行舊村(居)改造時,將把全部土地資源劃分為三類:一類是用於安置村(居)民住宅建設的居住用地,按現戶籍管理在冊人員,以人均土地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的標準核定;一類是用於村(居)民生產經營設施建設的生活保障用地,以人均土地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標準核定;其餘土地全部由政府統徵儲備。

  對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原屬於集體所有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為國有土地劃撥使用,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暫不具備轉為國有土地條件的,也可保留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政府統徵儲備用地的徵收儲備方法,分別採取即時徵收、預約徵收或規劃儲備徵收的方式。政府統徵儲備用地在政府尚未實施徵收時,仍應保持農業生產活動。

  舊村改造房可辦個人房產證

  《意見》還規定,今後,濟南市的各村(居)委會將負責實施舊村(居)改造中村(居)民的拆遷安置工作;拆遷安置的對象為現有本村(居)戶籍在冊人口;拆遷安置的標準和實施辦法參照《濟南市統一徵用土地暫行辦法》(濟政令[2003]第204號)有關規定執行。

  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上的建築,憑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村(居)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在補交國有土地出讓金後,可以上市交易。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不得上市交易,可在本村(居)村(居)民之間轉讓。

  《意見》還規定,在今後的舊村(居)改造中,按規劃應騰空收回的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村(居)委會負責組織即時拆除。

  配套設施納入統一管理

  《意見》規定,今後,濟南市經批准實施改造的舊村(居)改造,必須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新建區域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道路、排水、供水、供熱、燃氣、環衛、供電等)要與城市基礎設施相銜接,由相關部門列入年度計劃,按照職責分工同步組織實施,並納入城市統一管理範圍。

  為減少舊村改造的費用,方便村居的居民,《意見》還規定,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設,減半收繳除供水、熱源、燃氣管網建設費之外的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