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片質疑聲中,北京朝陽法院對於不履行生效判決、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再次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11月27日《新京報》)。不少人認為:法院不宜採取強制措施解決物業糾紛。筆者對此批評卻不以為然。其實,法院並非在強制執行拖欠的物業費,而是在執行自己做出的生效司法判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此乃法院的法定責任,只要當事人提出合法申請,法院不能拒絕。

  公眾對於物業服務的不滿可以理解,但是造成不滿的原因並非來自於訴訟本身。司法機制的有限性和被動性,決定了法官不可能脫離自己的法庭,去主動化解物業糾紛中業主的一切憤懣與不滿。業主對於物業管理者的違約或者不當行為,必要時可提起訴訟。如果業主不向法院提起訴訟,面對敗訴判決又不依法主動執行,只是在庭下強調自己的委屈,當然不能阻止法院對判決的執行。

  不過事情探討至此,並沒有達到社會利益的最終平衡。在筆者看來,問題的癥結不在於強制執行措施本身,而是有關立法尚待健全。

  正如敗訴業主孫先生所抱怨的:自己打官司“耗不起時間”。誠如其言,在訴訟的對抗機制下,物業一方顯然處於強勢,業主因分散應戰,各自利益難以整合,故不能有效博弈。因此,建議在相關立法中借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賦予業主委員會作為獨立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承認它有權代表業主集體,向物業提起維權之訴。這樣一來,遇到小區綠地、物業服務等糾紛,業主們便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集眾人之力,最大限度地整合意見,最方便地調查取證,推選專人代表大家參與訴訟,並分擔訴訟費用,以避免某個業主“沒時間、沒錢打官司”的困境。

  另一方面應當承認,公眾的不滿情緒中確實有針對法院強制執行的因素。我國現行訴訟法將生效民事裁判的強制權賦予了司法機關,這一直備受爭議。法官作為糾紛的公共裁決者,其道義上的權威性來自於中立地位,然而如果法律規定:法院在做出生效裁決之後,還要承擔強制執行的責任,勢必沖淡法官的中立形象,進而將司法機關推到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上,這也是近年來司法行為不斷受到公眾質疑的重要原因。

  筆者在此建議,未來修改訴訟法時,應當將執行權從法院的審判權中分離出來。根據世界許多國家的公共治理經驗,執行權屬於行政權的組成部分,在司法的統一監督下,由政府行政部門承擔生效裁判的執行任務,有利於提高司法者的專業化和中立地位,也會更有利於社會矛盾的合理解決,畢竟,在社會具體事務的細節處理方面,行政部門掌握着更多的公共信息,具有更多的管理經驗和資源,而公眾的聲音也能因此更通暢地反饋給政府部門,以資其更加有效和及時地改進工作。陳創東(北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