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很多消費者被一張認購書套牢,即使後來待籤的合同不合理,為了定金也不得不忍氣吞聲簽下來。但是海口市的盧先生卻為此較上了真兒。

  盧先生講述了他的購房經歷。今年10月15日他看上了海口市金貿區昌煒玉園一套約50萬元的房子。於是和開發商海口昌煒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認購書,支付了3萬元定金,並約定10日後雙方再簽訂已確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

  “這個合同書簡直就是霸王條款。”盧先生說,他看到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時,發現合同有許多更改,上面可供選擇的條款都被用打印的文字貼了上去,並且這些貼上去的部分很多都是讓他難以接受的條款。比如新增加的交付條件讓他擔憂房屋的質量,而雙方的違約責任也不一樣,對開發商的處罰遠比對他自己要輕得多。盧先生要求雙方協商確定合同的部分款項遭拒,於是拒絕簽訂該合同,但開發商表示不退定金。

  海口昌煒置業有限公司銷售部的黃先生明確表示,他們不會退還定金給盧先生。因為雙方簽訂認購書時,他們就把房子為盧先生留了下來。如今盧先生又不買房子了,影響了他們的銷售和回款,因此他們將依據認購書沒收定金。

  黃先生還表示,認購書上說明,簽訂時即表示雙方對待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全部條款已進行審查確認,盧先生不能再對合同提出異議。如果有異議也應該在籤認購書的時候提出來,或者根本不籤認購書。對此,盧先生表示,簽訂認購書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看過正式合同,根本就不知道後來對方會在上面貼一些新的條款上去。

  為何會在合同上追加一些新的條款呢?黃先生沒有回答。他強調,盧先生既然簽訂了認購書,就應該對待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全部條款進行審查確認。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有關專家提醒,購買房屋時最好不要簽訂認購書,而直接簽訂購房合同。因為簽了認購書,交了定金,購房者在簽訂正式合同時便處於被動地位,有些要求會遭到開發商拒絕,使購房者有口難言。而實際上,簽訂認購書,並不是房地產交易過程當中的必經程序,屬雙方自願行為。如果非要和開發商簽訂認購書不可,也應該在籤認購書時在認購書上寫上以下字樣:“如果雙方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就合同的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不能簽署正式合同,賣方應無條件立即退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