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屬不同物業公司的保安在同一個小區上班,這在廣州早已見怪不怪。新舊“管家”同一個小區共事,矛盾不可避免,為防止衝突的發生,能否規定在舊管家不走之前,限制新管家進駐?

  上月,白雲商業中心門口,已被業主委員會解聘的廣州百潤物業依然“堅守”崗位,新聘的銀豐公司保安則悄悄進駐。廣州大學法學院的一項調查顯示,居民小區裏兩方甚至多方物業公司同時上崗的現象近來在廣州愈演愈烈,該院調查的廣州8個行政區的10多個樓盤,物業管理接管糾紛成為普遍問題!

  舊“管家”為何當退不退?廣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研究小區物業管理多年的劉興桂教授分析,一些小物業公司如果沒有小區接管,在年檢時可能會被取消“資質管理權”,因此寧願壓價競爭也賴着不走!

  廣東省建設廳最新修訂完成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對此進行了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但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退出時限,退出現物業管理區域,並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物業、物品和檔案資料,配合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接管工作;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退出時限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三日內退出現物業管理區域。

  草案同時規定:“原物業管理企業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進入。”

  對舊物業公司沒有限期退出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拒不退出的,由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由頒發資質證書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廣東省物業管理協會有關人士說,規定能有效防止新舊管家在小區發生衝突,確保在小區穩定的前提下,逐步順利完成新舊物管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