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迫於資金壓力,面對購房者的觀望,繼降價促銷、讓利促銷之後,又開始嘗試通過另外的途徑來贏得購房者,一時間“買房送裝修”、“降低首付”、“無理由退房”以及“補償差價”等各種促銷手段紛紛登場。但仔細研究開發商的各種營銷方式,不難發現其中存在頗多產生糾紛的隱患。如市中心某樓盤推出“延期付款”——2成首期款至交房時付清。如果購房後購房者的經濟狀況出現惡化,延期的房款如何支付?已付房款能否索回?雖然可以將種種疑慮作為附件寫入購房合同,讓其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效力不等同於兌現承諾。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趙俊律師指出,開發商的各種促銷手段“看上去很美”,承諾能否兌現還有待時間考驗,在此仍需提醒消費者其中可能存在的糾紛。

  跌價補償難兌現

  新江灣城某樓盤承諾“全面承擔行情波動風險”,推出了“購房全面保價計劃”。根據保價計劃,9月17日到10月17日一個月內購買該樓盤,客戶可以獲得“價格保護”,即到2006年6月30日止的9個多月內房價下跌,客戶可以獲得開發商的差額補償。在方案實施期內,客戶也可以選擇任一時期房價要求賠償並簽訂《鎖價協議》,開發商在退還差價的同時,還將給予特別補償部分,之後雙方將不再因房價波動存在任何補償關係。

  律師看法:今後如果房價果真出現下跌,如何補償實在是個複雜的過程。房價的標準、時間認定標準以及賠償標準等等,都是需雙方協商。雖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但能否真正執行到位,仍具有眾多的不確定性。

  另外,作為促銷手段,開發商一般即表示自己具有“最終解釋權”,承諾能不能真正兌現就有點“撞大運”的感覺了。遇到注重品牌形象、資金實力強的開發商,拿出一點來補償給消費者,倒也是幸運;但倘若購房者衝着承諾買下房子,可到了真的要求補償差價時,開發商都已經自身難保,那時該找誰去補償呢?

  無理由退房缺依據

  普陀某樓盤承諾,9月8日至10月30日內購買該樓盤的客戶,可以享有對所購房屋無理由退房或者差價補償的權利。

  律師看法:退房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地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去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只有四種情況構成欺詐可以退房:一房兩賣;設定抵押不予告知;房屋屬於拆遷安置房未予告知;不具備銷售(預售)許可證。

  由此可見,因為市場原因房價走低而引起的退房,目前還沒有相關明確的法律法規支持這種退房要求。

  目前買房的大多數人是考慮自住,已經裝修併入住的業主,如真退房,裝修費用、入住房屋的使用費等等,都會引起諸多問題。同時,從目前情況看,退房訴訟中大部分業主都沒有勝訴,又承擔了高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的收費標準是房款的2%-3%,一套60萬元左右的房子,僅訴訟費就是1.5萬元左右,而律師費通常比訴訟費要高,一旦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完全支持,那意味着可能要損失一筆3萬元以上的訴訟費和律師費。

  其實,面對目前樓市現狀,發展商都心知肚明,已銷售的房子,唯有把價格調整到合理性價比方能贏得市場。既如此,那就來一個實實在在的降價,無須搞那麼多聽上去很美,實際較難操作的“彎彎繞”,那不是更簡單、更有吸引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