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並非全部物權,北京已開始研究相關問題
雖然不少買房人都有“產權證”,但記者昨天瞭解到,可以使購房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小土地證,多數人卻從未拿到。[北京買房有望拿土地證擬從經濟適用住房試行]
“房產證”並非全部物權
開發商在房屋銷售中已經將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分攤在各單元房中,因此房屋銷售完畢後,應該把開發商手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大土地證)分割成“小土地證”。1994年的《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小土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目前,全國很多城市都採取兩證分別發的辦法,也有采用土地、房產“兩證合一”方式的,如上海、深圳、重慶等。而北京以前只對少量外銷別墅類物業的購買者發放了“兩證”,絕大多數的商品房購買人拿到的只有“房產證”。購房人只能看到所購房屋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而無從知曉自己分攤了多少土地使用面積。
沒小土地證暗藏保障風險
目前,北京的購房人在買房時考慮的主要因素是開發項目是否合法、價格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房屋的區位問題,但“大土地證”放在開發商那裏,人們不見得能夠放心。此前,鄭州就發生了一起開發商轉讓“大土地證”讓業主受損的案例。一位趙先生10年前花了20萬元從甲開發商那裏購買了一套房,並及時辦理了房產證,但今年甲開發商因為經營不善,將“大土地證”依法轉讓給了乙開發商。隨後,乙開發商決定根據自己的需要,拆除該棟商品樓。
據悉,“小土地證”上含有公共部位的分攤面積,沒有該證,業主就沒有依據保護自己“門外”的權益了。當開發商違反規劃,擅自將綠地或者其他公共面積進行商業開發,或者少數人佔用小區公共空間停車時,業主在說不的時候就會不夠有分量。房地產律師畢文強介紹,假如遇到天災人禍導致房屋滅失以及遇到拆遷的情形,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應該分屬兩部分補償,只有房產證不能保障購房人所有的權益。
北京開始研究小土地證
日前,北京國土資源局新聞發言人靳京向記者證實,國土局目前有發放小土地證的想法,具體工作在研究當中。北京還沒有對個人商品房辦理過“小土地證”,目前對此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在國土資源局的座談會上,有人建議從經濟適用住房和已售公房開始試點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