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份的限制突破應該不是什麼問題。”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李伏安昨天表示,“212文件”應該不會影響《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年底出臺。
他同時同意《第一財經日報》關於該辦法遲遲不能出臺是由於要慎重製訂REITs(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相關條款的報道。
“中國房地產行業有30~50年的發展機遇是很現實的。”應該把REITs作為與其相匹配的穩定的、適當的、多元化的融資工具來大力發展。昨天在“2005REITs國際合作論壇”上,李伏安作了“REITs在中國的市場需求和發展空間”的演講。
李伏安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他同意與會一位地產商的看法,“212文件”主要還是從規範房地產信託業務、控制操作風險角度出發的。
此前,銀監會下發“212文件”,規定信託公司進行房地產貸款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要求相應房地產企業必須具備“35%資本金”、“四證齊全”和“二級資質”三條硬性要求。昨日,某信託公司經理告訴《第一財經日報》,“212文件”使得該公司兩個已經在報批的房地產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告吹,由於“沒到二級資質”。
在回答本報記者“銀行貸款給房地產企業並不對開發資質有硬性要求,為什麼要求信託公司投向貸款的房地產企業必須具備二級以上資質時”,李伏安表示,信託公司以往容易忽視風險,拉到一個項目算一個,對房地產企業的道德風險識別能力較差。設置這樣的“標杆”是有利於信託公司識別風險的。
在房地產行業與銀行高度依存、信託實際是銀行貸款替代的現狀下,李伏安認為,銀行和信託作為給房地產提供金融的企業,面臨着信用、流動性、利率和法律政策等四大風險。對比貸款、發債、證券化和IPO等融資渠道,李伏安的結論是,REITs作為穩定的、適當的、多元化的融資工具應該大力發展。
“政策激勵發展,首先就是引導買房和租房的結構平衡。”他認為,有“租房才有商用”才能有REITs的政策和環境。允許買房投資出租,允許和鼓勵租房,對於合理的租金要確立合理的收稅政策。他認為,中性激勵的政策是REITs成立的前提。
在房地產流通方面,他認為,應該確定一個基本的流通政策,即確保房屋流通的交易成本最低化,“要不然我做商業投資買房,投入以後最後賣不出去怎麼辦?”
李伏安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操作REITs並不一定非是信託公司,投行等金融機構都可以打包物業實現REITs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