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商品房現售的條件之一,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基礎設施包括與購房人所買房屋所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電話和寬帶)、電視系統(公共電視天線、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道路、綠化等設施。

  供水購房人購房前應搞清自己所買房屋是屬國家自來水管網供水,還是小區自備井地下水供水。屬於前者,購房人應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交房時小區供水已納入國家自來水管網;屬於後者,購房人則應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交房時,地下水的使用已經過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並能出示檢疫部門確認的符合飲用水標準的報告。

  供電購房人應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房屋交付使用時,用電已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雙路供電的,則應讓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房屋交付使用時具備雙路供電的條件。

  供暖購房人購房前也應搞清自己所買房屋冬天供暖方式。市政供暖的,應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房屋交付時,小區供熱已納入城市供熱管網;自供暖的,應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房屋交付時,小區鍋爐房已建成並已具備供熱條件。

  供氣供氣是最複雜的問題,入住後“沒氣”,意味着吃飯、洗澡等最基本的生活要求都不能滿足。但房地產商往往以煤氣、天然氣公司要求購房人入住基本達到70%、並且購房人裝修後經他們再驗收合格後才給通氣為藉口,僅承諾入住達到70%後通氣,這種承諾顯然存在太多不定因素。比如:一個項目如果房地產商僅銷售出69%,是否意味着可以永遠不通氣?對於“精裝修”房,不存在購房人再改供氣管道問題,購房人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房屋交付使用時有“氣”供應。對於“初裝修”房,房地產商也完全可做好供氣管道,禁止購房人入住後進行改動,承諾房屋交付使用時有“氣”供應。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購房人至少應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房屋交付使用時,供氣設施已入戶並與市政網連通,在入住後多長時間內有“氣”供應,並約定在通氣前,由房地產商負責採取措施(例如:提供煤氣罐及更換服務),解決購房人入住後因“沒氣”而造成的實際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