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希望賣樓的業主有好消息了。商品房轉讓所交的個人所得稅5年免徵期起計時間提前了,起計時間從原來的按照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或契稅完稅證上註明的時間,提前至按照交樓時間來判斷。近日,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發出《關於個人二手房交易計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購房時間界定標準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作出了上述規定。但是,商品房轉讓的營業稅免徵期起計時間則沒有變動。

  原規定免徵期過長

  自今年6月1日起,廣州市全面徵收房屋轉讓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當中有免徵的時間限定。其中購買房屋兩年後轉讓的,可以免徵營業稅;購買房屋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的,可以免個人所得稅。之前,該兩種稅收的免徵期都是以住房取得房產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免徵期起計時間。

  但是,按照該種時間計算方法,購買商品房再轉讓的市民,可能在購房一兩年時間後才開始計算免徵期。因為商品房是預售的,市民購房時距離交樓有大半年時間,取得完稅證明或房產證更是在交樓的一兩年時間裏。今年6月購房,12月交樓,那麼拿房產證的時間可能是2006年年底或2007年年底,那麼市民在2008年或2009年年底轉讓房屋才能免徵營業稅,在2011年或2012年年底轉讓房屋才能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稅”免徵期起計時間提前

  原來個人所得稅免徵期的房屋自用時間是以個人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為準。

  《批覆》規定,房屋自用時間區別確定:購買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為準;對購買房改房的,可按《購買公房繳款明細表》上註明的繳款時間為準;對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檔案記載的規劃部門竣工驗收時間或房管部門發放的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對繼承、贈予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確定房屋自用時間。如果上述證明文件所註明的自用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照最早出具的證明為準。但是,房屋轉讓營業稅的免徵期起計時間並沒有改變。

  而房屋自用的終止時間是以轉讓房屋時向房管部門申請交易填報的《廣州時房地產買賣、登記申請表》上註明的受理日期為準。

  對於商品房來說,也就是把起計時間提前至交樓。按照上面的例子,今年6月購房,12月交樓,那麼購房市民在2010年或者2011年轉讓商品房就能免徵個人所得稅。而在2000年7月交樓入住的商品房業主,現在賣樓就能免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