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目前已向社會公佈,正廣泛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徵求、收集本地區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將意見彙總後於8月10日之前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專門為此召開座談會,有關專家,市人大機關各委室,政府有關委、辦、局,部分區縣人大有關人員參加了座談會,對該草案提出了各自的意見。

  記者在現場看到,由於每位發言人都準備了詳細的發言資料並且發言熱烈,從早上9時到11時10分,發言的四位專家幾乎每位都超時發言,會上還有四五位專家沒有發言。截至記者發稿時,意見徵集座談會還在進行中。今天下午,還將繼續徵集各界人士意見。

  業委會法律地位應予確定

  北京市傑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胡功羣第一個發言,他認為,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如何確定,應當在草案中給予確定。比如現在草案的第八十六條,法律賦予了業主委員會可以成為訴訟主體,但在第八十七條裏,其卻又不能夠作為訴訟主體出現,前後不一致。

  他還認為,物權法應是一部讓普通人都可以看得懂的法律,因此條款中的用詞、表述應予明確,不應使人產生歧義。

  “相鄰關係”條款應細緻規定

  最高法院一級高級法官梁書文提出,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希望“如何具體統一登記管理”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規與草案同時出臺,以切實方便購買房屋人的登記。另外,現在民法許多條文的規定不夠詳細,將來還要作出司法解釋,還不如現在立法就“細一點”,內容多一些沒關係,但文字要簡明扼要。第二百六十七條中提到的“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等辦法,為當事人一併辦證提供便利”,怎麼共同登記辦證,希望明確規定。此外,草案第七章“相鄰關係”的規定過於粗略,只有十條,現在鄰里之間的採風、噪音、遮光、房屋漏水等方面糾紛也不少,相鄰權利人之間應如何“依法相處”應予以充分規定。

  他還談到,第十九條“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物權歸屬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條款中,向誰登記沒有規定清楚,應明確向“登記機構”申請,而不應該向法院或權利人申請提出。

  拆遷合理補償應明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薛峯發言說,物權法草案在創新和“與時俱進”上做得還不夠,比如金融產品、股票、理財等方面所有權的取得,草案都沒有涉及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建議對於一些新的市場經濟產品的物權都要有所規定,不能出現“空白”。上世紀50年代,我國對自行車買賣都要登記,現在是不需要了,現在是汽車買賣要登記,隨着經濟的發展,是會出現變化的。而商品房車庫的歸屬怎麼確定,業主如何與開發商提前達成協議,也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

  他還提出,草案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什麼樣的“合理補償”,應當給予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