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對時間界定有異議可出具證明文件交有關部門核實
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自用”的時間如何界定?廣州市地稅局昨天明確表示,對於房屋“自用”起始時間的確定,除了以個人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為準外,如果納稅人對上述時間界定有異議的,還可在稅款繳納前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地稅徵收機關或受託徵收單位核實,來確定房屋自用時間。
購房後遲遲拿不到房屋產權證,或者購置了宅基地房屋而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明等,是廣州市房地產交易中一直都存在的問題。自6月1日房地產稅收新政實施後,這類業主欲進行二手房交易,若計徵個人所得稅的房屋自用時間認定標準統一為“以個人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將會損害部分納稅人的利益。為此,廣州市地稅局在廣泛收集各界人士對於二手房交易新政的反響與意見後,對有關自用、購買、轉讓住房時間的界定標準作出了上述補充明確。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主管地稅徵收機關或受託徵收單位在核實納稅人的相關證明文件時,將會區別下列三種情況確定房屋自用時間:一是對購買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為準;二是對購買房改房的,可按《購買公房繳款明細表》上註明的繳款時間為準;三是對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檔案記載的規劃部門竣工驗收時間或房管部門發放的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繼承、贈與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確定房屋自用時間。
廣州市地稅局還規定:若上述證明文件所註明的自用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照時間“孰先”的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