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從10月1日開始,廣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入市流通,納入統一土地大市場。廣東因此成為全國第一個在全省範圍內推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省份。

  經過兩年多的試點,省政府近日以政府令形式頒發了《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作為“農民的資產”的農村集體土地將與國有土地一樣,按“同地、同價、同權”的原則,納入統一的土地市場。這項涉及農村經濟體制和農民切身利益的改革,將允許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並經批准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其方式可以是出讓、出租、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兼併和置換等)、轉租和抵押。

  據介紹,隨着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性質逐漸顯現出來,以出讓、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兼併和置換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發流轉其使用權的行為屢有發生,在數量和規模上有不斷擴大的趨勢。這種情況在經濟較為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尤為突出。據統計,珠三角地區通過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際超過集體建設用地的50%,而在粵東、粵西及粵北等地,這一比例也超過20%.由於沒有納入統一土地市場,這種自發性的流轉帶來許多問題,如隨意佔用耕地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低價出讓、轉讓和出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隨意改變建設用途,用地權屬不清誘發糾紛等。

  省政府此次出臺的《辦法》將這一隱形市場的運作公開化,納入統一土地大市場,將有利於盤活農村原有的建設用地,從而大大減輕對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的壓力,推進農村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進程。

  《辦法》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原則和條件、審批程序、管理作了具體規範。

  《辦法》要點

  出讓使用權須經村民同意

  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集體土地不得開發商品房

  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房地產開發。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一是興辦各類工商企業;二是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三是興建農村村民住宅。土地使用者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變該幅土地的建設用途。

  土地收益50%用於社保

  集體土地所有權出讓、出租所取得的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專款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制定基準地價防止炒賣

  各地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管理,逐步建立地價體系。各市、縣應當制定和公佈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防止藉機違法佔用耕地和炒買炒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