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所擁有的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那麼,70年後,土地不屬於你了,成了“空中樓閣”的房屋怎麼辦?《物權法》草案對此的解釋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物權法草案對到期後“可申請續期”的規定過於籠統,不容易保護公民的權益,這一條應該進行完善。試問,土地上的建築物歸誰所有?到期后土地“續租”的價格究竟怎麼算,還可以租幾年?土地是政府的,到期瞭如果政府要收回去,房子該怎麼辦?
這些本該在購房之初就放上議事桌面的問題,如今商品房賣了十幾年了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因此,物權法有必要對此作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沒錯,大家買的房子土地是租用國家的,但是屬於我們的上面的附屬建築物呢?相關的個案已經在深圳出現。據報道,1983年竣工的深圳國商大廈,是深圳第一幢高層建築,這裏的許多業主,現在都面臨着房地產到期(該土地使用年限為20年)的難題:續租土地,就要付出很大一筆資金;不續租,房子何去何從?
和民眾利益更接近的,是住宅商品房的使用期限問題。如果不出臺細化的政策,公民購買的房子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能會在一夜之間就會變成“國家財產”——國家的利益受“保護”了,個人的權益卻受到侵害了,這合理、合法嗎?
全國土地都有一個使用年限,但與各地拍賣土地使用權紅紅火火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續政策始終不見出現。面對這種遲早會出現的問題,如何續租?地價的計算標準又是什麼?——這些將涉及使用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不能被“可續租”這樣的含糊字眼一筆帶過。必須及早出臺政策,一來,這是購房者或者購買土地使用權者知情權的需要;二來,只有如此,才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