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佈,徵求各界羣眾意見。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人士介紹,這是繼1954年憲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後,我國第12部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
《物權法》草案專家組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華彬指出,本次公佈的草案由三審時的269條減少到268條,共5編20章。草案明確了物權法的調整範圍和原則,並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進行了詳細列舉,對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作了詳細規定,同時還對統一登記制度、物權的保護、相鄰關係、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佔有等作了規定。
按照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收集本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法學教學研究等單位的意見,於8月20日前將意見彙總報送法工委。各地羣眾可將意見分別寄送所在地省級人大常委會,也可直接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100805),或通過中國人大網站(www.npc.gov.cn)提出意見。
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通過座談、研討等形式,進一步徵求有關部門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見。全國人大也請中央和省級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組織刊播討論物權法草案的文章,並報道討論情況和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將同時出版《物權法(草案)》單行本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著的《物權法(草案)參考》。
草案新亮點
1業主概念寫入草案
《物權法》專家建議稿起草小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研究員陳華彬表示,公佈的物權法草案和三審稿相比有些變化。原三審稿專章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但沒有“業主”這一羣眾熟悉的概念。
陳華彬指出,原三審稿用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上就是老百姓常說的“業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紅曾表示,業主不僅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產業所有權人都可以叫業主。
對於這一修改,陳華彬認為,立法機關是考慮羣眾學法用法的方便,“引入業主的表述,更符合羣眾的認知和社會現狀。”
2詳細列舉國家所有權
公佈的草案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進行了詳細列舉。
陳華彬指出,草案專門新增一條款,國家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草案詳細列出礦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屬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道路、電力、通訊、天然氣等公共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法律規定的屬國家所有。
本次草案還特別授權,對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3草案刪除“添附”規定
民法通則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添附”在本次草案中被刪除了。房屋的裝修就是一種添附行為。所謂添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產生的結合。學界認為,添附的法律後果應由物權法規定。
陳華彬指出,添附在實踐中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物權法審議稿對此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在理論和實踐中,對於添附行為的定性一直存在爭議。7月3日,姚紅在參加全國民商法實務論壇時也曾表示,添附制度是否需要物權法規定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4土地使用權可申請續期
在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人們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擁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麼,70年後,房子怎麼辦?一段時間以來,這個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針對這一問題,物權法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回收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參與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專家表示,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具體如何操作,有待今後進一步明確。
名詞解釋
物權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着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包括能夠為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波、磁波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