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二字,在改革開放之前,一直是被認為虛偽的;直到現在說某某是個大善人,可能仍然不完全算是褒揚。當然從理論上我們已經弄明白了,慈善事業是很了不起的事業,不論是專業,還是偶爾做一次慈善事業的人,都應該受到某種程度的尊重。
那麼,為什麼我們對地產商做慈善事業還要說三道四呢?為什麼我們還要說,先完稅再做慈善事業呢?這是因為在各種各樣的“富豪榜”裏,我們確實能夠看到很多地產商的身影,可是到了“納稅百強”的排名裏,就不大容易發現他們了。不僅如此,不論地產界、消費者、金融業和國家機構都認為,房地產業是一個暴利行業,既然是很高的利潤,稅收自然也應該較高才對。不僅如此,很多地方房價的飛漲,都大大超過了國民經濟增長率、超過了老百姓的個人收入增長率,很多地方的房價甚至以20%~30%的速度遞增,那麼房地產行業的納稅額當然應該很可觀才對啊!可是稅務部門給我們的數據卻恰恰相反。稅務稽查的結果告訴我們,房地產行業裏偷逃稅款的行為比較嚴重。
一方面是比較嚴重的偷逃稅款,另一方面地產業的很多老闆都公開表示,要為和諧社會作貢獻,於是房地產商人在慈善事業裏頻頻現身。這給我們一個感覺,似乎房地產商們更願意在慈善事業上作貢獻,而不願意正面回應關於偷逃稅款的指責。
作為一個企業,他對社會承擔的責任是生產和製造某種消費品,並通過商品的銷售贏得自己的生存空間;而企業對社會和國家承擔的另一項責任就是納稅。如果一個企業不能做到這兩點,就不能取得這個社會的認同,就會遭到社會的質疑。
我們不是說那些做慈善事業的房地產商人都在偷逃稅款,但是社會指責和質疑的是整個房地產行業。所以很多人會把我們本來做的好事,當成是“做秀”,當成是慈善表演。具體到某個房地產商人來說,這裏面確實有一個做慈善事業的資格問題。如果有偷逃稅款的行為,這個企業、這個老闆是沒有資格做慈善事業的。所以,當某個大老闆要做慈善業的時候,稅務部門就應當查一查他的納稅紀錄,就要認真核實一下他有沒有偷漏稅行為;而當某個大老闆要給慈善機構捐款的時候,這家慈善機構也有責任要求捐款人出示完稅證明。
如果財富的來源和交易清白公正,已經繳納了稅款,哪怕他不做慈善事業、不願意捐款,也不應受任何指責。因為慈善事業和納稅還不相同,納稅是義務、責任,是可以進行強制性完稅的;慈善事業則完全屬於自願。
這是不是我們對慈善事業的感覺仍然有疑問的原因呢?確實有些人用慈善來欺騙我們,有些人用慈善來掩蓋一些東西,有些人用慈善來逃避責任,有些人乾脆把慈善作為一種表演。這樣就把慈善事業給玷污了、褻瀆了,而慈善機構也有一定責任,他沒有對捐款人的資格加以審核,沒有對捐款企業的納稅記錄進行了解,這就使我們覺得慈善事業似乎也籠罩了虛偽的面紗。
先完稅再做慈善事業,這應該成為一種規則:打算做慈善事業的人,要先看看自己是否已經照章納稅,是否拿到了完稅證明;為慈善事業捐款的企業,也不要因為你做了慈善事業,卻遭到稅務部門的稽核就感到惱怒,因為這是稅務部門本來就應該執行的職責;而慈善機構在接受捐款的時候更有責任核實一下,捐款人是否已完稅,捐款人的錢是否乾淨:國外很多黑社會都利用捐款來“洗錢”呢。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納稅人的形象其實也很光彩,不一定非要通過慈善捐款來樹立形象。
